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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讓法院查封房產

發布時間:2021-02-05 06:34:06

① 法院查封房產會怎樣處理如果不理會會怎樣

法院查封房產後,房產不能轉讓和抵押。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後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可能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
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因為現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決罪哦。

② 法院查封房產,最高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法院查封抄的房產期限是多長 根據襲新司法解釋,房子是不動產.應該不超過2年,就是保全,也應該以新司法解釋來辦,如果超過1個月,那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嗎?. 查封房產,在法院不主動解封的情況下,期限2年,到期不 辦理續行查封,自動解封。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10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 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29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 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 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 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 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 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③ 法院要解封被我查封的房產,怎麼提出異議

首先要更正,你沒有查封他人財產的權利,但是你可以申請法院查封。但如果你認為法院解封有損你的權益,你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會在15日內確定是否立案。

④ 法院對查封的被執行人的房產不執行怎麼歡

這個要分情況,目前你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屋。最後的法院的處理結果有幾種:
如果這個房產是對方的唯一生活用房,就不能拍賣,但如果對方的房屋超過了一般人的生活需要,比如是豪宅,那就可以執行然後換個小房子。
如果對方不止這套房子就可以拍賣,如果房子不適於拍賣,法院可以變賣房屋。
如果是法院自己執行不積極,收到你的申請書之後六個月沒有執行,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不過這個時候建議你最好還是請個律師溝通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⑤ 法院查封房屋怎麼規定的

法院查封房產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查封行為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經正式實施。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5)如何不讓法院查封房產擴展閱讀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現在查封一般不貼封條,只是在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⑥ 怎樣向法院申請查封房產程序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6)如何不讓法院查封房產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

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⑦ 法院去查封不動產,房產說該房產已經被查封,說如何要查封的話就輪候查封,。

意思就是在你們查封之前,對方已經被其他法院進行了查封,你們只能進行輪候,即在這個查封之後,輪候查封的結果就是,如房產進行拍賣,則拍賣所得需要先支付給在先查封的法院的債權人,剩餘的所得款才能賠償給你。

⑧ 購買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如何避免風險

購買被法院查封的房地產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一旦出現糾紛,不僅僅無法順利獲得房地產產權,連已經繳納的房款都很難追回,不過特定情況下的查封房地產是可以購買的。

不論法院查封房地產的原因是什麼,如抵押給銀行、欠工程款、股東間糾紛等,開發商對被查封的房地產需要繼續對外銷售的,必須在法院的監管之下進行。

有關銷售款項用於償還相關債務,即購房者的房款直接支付給開發法院或法院指定的其它單位,如果法院能同時解除設定在房地產上的查封,購房者就不會有付款不安全的風險產生。

所以欲購買此類房,必須做到:

第一,查明所購房屋被查封的真正原因,如果真的是股東權益糾紛,相對其它的原因的訴訟要好些。不過查封不動產的期限可以為二年,且還可以續封一年,所以可能影響周先生產權證的辦理。

第二,要和開發商、法院就房款支付、解除查封等問題進行協商,獲得法院解除查封的書面承諾,不過周先生有可能面對開發商不願意配合,不熟悉法律手續等困境。

第三,付款後要求開發商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現房過戶手續,確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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