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個人共有的房產法院能強制執行么
房產被法院凍結強制執行,即使是兩個人名字也可以強制執行呀,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就可以強制執行,因為在夫妻關系承續期間所欠債務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的。
㈡ 已終審判決,被告人有多處房產,法院該怎麼執行
通常法復院可以凍結,拍賣房產制的。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㈢ 法院怎麼執行房產,都什麼步驟,被執行人有啥要注意的,被執行唯一房產國家是怎麼規定的!謝謝!
首先是凍結可能的房屋交易,如果被執行人還不能還款,房子會被拍賣抵債。但唯一房產一般不會被執行,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㈣ 兩個人的房子,法院怎麼執行
法院有權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告人,強制執行財產。
法院拍賣房子專的程序:
1、到房管屬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㈤ 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僅有的兩套房產給申請人
對被來執行人的房產,法源院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強制執行:
1、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以房產抵付債務的,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裁定以物抵債。
2、雙方未能協商以房抵債的,法院會通過拍賣程序拍賣房屋。如果拍賣成功,法院將拍賣款交付申請人以償還債務;無法拍賣的,如申請人願意以房抵債,法院可以裁定以房抵債給申請人。
㈥ 共有房產能強制執行嗎 共有房產法院怎麼執行
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㈦ 法律問題,共有房產怎麼執行
共有房產不外乎兩種情況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於當事人的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關系產生於婚姻家庭領域及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於法律規定的外,還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例如合夥而產生的共有、共同出資購房所產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當事人之間往往也是基於一定的親屬、朋友關系。
被執行人的房產存在共有情況,是否必 須先經過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能執行?
處理意見:根據《最 高 人 民 法 院關於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執 行中查 封、扣 押、凍 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 權人認可的,人 民
法 院可以認定有 效;共有人提起財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訴訟的,人 民 法 院 應當准許,訴 訟 期 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 行。因此,執行法 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 法 院可以繼續推進執 行。
主要理由:執行實務中,共有人達成分割共有財產協議並得到債權人認可的情況少之又少,共有人極少願意提起析產訴訟,多數申請執行人也不願提起析產訴訟,導致大量共有財產的執行陷入停滯。因此,為提高執行效率,不應將析產訴訟作為執行共有財產的前置程序;執行法 院在履行告知義務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提出析產訴訟的,執行法 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依照《中華人 民 共 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關系人如對共有份額分割所做的認定持有異議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