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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後分得得房產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1-02-04 18:09:27

1. 拆遷後分得的房子產權問題

房產證產權人是誰的名字安置房就是誰的名字。房子拆遷前政府人員會先確權內,確定產權容人後,拆遷協議就會跟產權人簽定,拆遷協議將來統一換房產證。如果老房產證沒有你兒子的名字,你確想加他的名字這個過程視同過戶,可以跟拆遷辦的人提出,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城市會收一部分過戶費把你兒子的名字加上。

2. 房子拆遷,如何正確分房產

既然上面兩層是老二建的,上兩層的賠償理應算是老二的,地皮算是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而第二層是你父母出資所建,賠償就只屬於你父母,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兄弟情,分一點給令兩個兄弟

3. 房屋拆遷,房產兒女如何分配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房屋拆遷,房產兒女有權參入分配。母親同意給女兒一套,兒子不同意~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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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4. 拆遷房如何分配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5. 動遷取得的安置房屋怎麼確權與分割

通常拆遷時每戶都會選擇期房安置,如果開發商尚未辦理出期房的大產證,即房屋的面積、地址均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處理房屋的確權與分割。

一、房屋動遷後家庭內部因為對動遷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產生爭議,很多人都希望盡快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但起訴的時機往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正確的選擇,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減少訴訟成本,最快地實現訴訟目的。

二、因為不動產物權尚未明確,過早處理可能會使法律文書與將來房屋物權登記產生沖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後果。

三、除非所有安置對象對訟爭期房的歸屬或者價值能夠協商達成一致,且房屋實物已經建造完畢,才有可能預先處理。而如果本戶所有安置人員對安置房屋的歸屬能夠達成初步一致的,則對於多餘的貨幣補償款可以盡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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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安置房屋購置

1、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

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

2、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

3、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

4、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6. 面臨拆遷,遺產部分該如何分割

一,拆遷和遺產沒有任何關系,遺產是指從人死後開始執行的,死亡當事人生前的財產,如果生前拆遷還沒有發生,那就沒有關系,如果已經發生了,就按其他遺產一樣來分割就可以。
二,繼承開始後,如果死亡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的,原則上以遺囑為准,否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
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2,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7. 離婚姻法規定拆遷戶房產怎樣分割

一、離婚糾紛房產分割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並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
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於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前辦理按揭,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房產證,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之前的相關規定,除非特別說明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否則視為是贈予子女夫妻雙方的,婚姻法解釋(三)完全顛覆了這種理念,規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於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對於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
5、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此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實踐中各地法院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認為房屋買賣牽涉到物權和債權兩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即發生了轉移,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不能因取得房產在婚後,而改變按揭房屋屬個人財產的性質,此時婚後共同還的貸款,應返還一半給另一方。
第二、主張認為室共同財產的依據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兩種做法無疑都偏袒了一方。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這種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它既沒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里,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說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房產的歸屬。
對於婚前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准: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准,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6、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於個人財產。
7、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8. 房屋拆遷款如何分配

主要是在你母親過世時,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沒有留,則繼承已經開始,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只不過你父親先得一半的份額,剩餘部分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9. 房子拆遷怎樣分割

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房子拆遷分割方法: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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