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間財產,債務怎樣劃分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離婚、債務糾紛等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及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尤其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更加清晰、明確地描述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其具體內容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離婚時房產的歸屬
近些年,離婚率不斷增長,在離婚的過程中,幾乎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對房產分割的問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房產的購買形式以及購買時間都對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構成影響。
一方婚前已經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屬於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所購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與當初購房金額無關。如果涉及貸款,需要將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獨自償還剩餘的貸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中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在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各佔一半所有權。
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貸款購房並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確能證明其還貸資金完全以個人婚前財產支付,那麼該部分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此時,房屋仍舊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並不影響財產的權屬劃分,房屋依舊被劃分為婚前財產部分和婚後財產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在離婚時,人民法院對於房屋的所有權不宜直接宣判。
對於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貳』 夫妻離婚房子/債務如何分
首先看借錢的來時候是以誰的名義源借的,如果是你老婆自己借的,借的錢又是她自己拿去賭博,這個錢你就不需要還。如果是以你們夫妻名義借的,你又不能證明這個錢你沒有用,那隻能由你們夫妻兩共同來還。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時候,沒過錯的一方要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其中賭博明文規定為過錯的一種,你可以要求賠償。協議離婚的話,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對財產進行分配。你們可以自己協商這個房子如何來分,協商不成,可要求法院依據客觀情況判決。
『叄』 夫妻共同房產,現在有按揭和欠債離婚中怎麼分割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二、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離婚歸誰,未償還的貸款屬於房屋的產權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房產分割給一方的,還需要去銀行變更貸款人。
『肆』 夫妻要離婚,丈夫有外債,財產如何分配急急阿,現在就去離婚了,專業來。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回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答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伍』 夫妻二人有房離婚但是房子有外債該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是共同的部分平均分配
當然債務也是共同的承擔,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所以你們看看彼此有多少財產多少債務,平均就可以了
『陸』 離婚時房產和債務如何分割
1、該房產如是在婚後購買的,應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平均分回割;如是在婚前答一方購買的,應為個人財產,在離婚不進行分割。
2、子女歸誰撫養不影響財產分割,不能因為撫養小孩,就多分。
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無證據的主張,法院很難支持。
5、子女由男方撫養女方支付撫養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如女方有證據男方有第三者,在離婚時可要求精神損害。
『柒』 婚後有一套房子,並有外債,現要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通過法院訴訟的話,則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平均分攤。
『捌』 夫妻婚後買房子有房貸有外債,現在離婚怎麼分
共同財產和債務均分。
依據《婚姻法》及相關規定,原則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債務為個版人債務,由權個人財產為限來償還;婚姻存續期間成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詳情如下:(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玖』 離婚 房產 外債 財產分配
房產方面: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專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屬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債務方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