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被保全了會影響徵信嗎
房子抄被保全了是因為錢的話一般來說襲是會的,畢竟你的信譽出現問題,而且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有問題,就是說你徵信記錄有問題,你配偶去辦理,一樣不會被受理貸款申請,
需要你還清之前欠款,繳納滯納罰金,辦理完畢手續,擦乾凈屁股,五年後,銀行系統自動清理不良記錄,此時,才可以辦理你家庭貸款申請。
B. 被保全房產取消保全後交易存在什麼風險
既然解除保全了,那就可以正常交易了,有風險跟保全沒什麼關系了。
C. 房屋財產保全會有什麼風險嗎
建議不抄要打確權之訴,所謂確權是你本身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要法院確認你的這個權利,這是物權的確權。而你現在是買房人,只有要求對方過戶的權利,這種權利是請求權屬於債權,確權之訴恐怕不能勝訴。建議用執行異議去排除查封。至於查封擔保多數情況下沒有風險,但不排除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財產保全除了用自有財產擔保之外,可以用擔保公司的擔保函提供擔保,需要提供一定的費用給擔保公司。一般擔保公司會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擔保錯誤引發責任,由你承擔。
D. 房產被保全 產調會怎麼樣
你好,房屋被保全不能出售。具體的你問問這個律師,他應該知道。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產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一、原告訴稱:
陳鑫、郝松訴稱:2015年9月19日,我們和王建國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們將訴爭房屋出售給王建國,房屋價款為317萬,定金1.2萬,王建國通過銀行貸款200萬,並在辦理貸款手續後將首付117萬交付給我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當日,王建國交納了定金1.2萬。其後我們在2015年10月9日配合王建國到銀行辦理面簽手續,但王建國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2015年11月2日,雙方又簽訂了解約協議書,我們依照約定支付了定金2.4萬,但因王建國不配合辦理撤銷網簽手續,導致解約協議書無法履行。
後我們得知第三人鏈家公司擅自代表我們和王建國完成了網簽,該網簽房屋成交價格為288萬,存在簽訂陰陽合同逃稅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因此我們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原被告雙方所簽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在2015年11月27日解除。2、原被告之間的網簽合同無效,並由被告王建國支付違約金30萬。3、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2015年11月27日所簽解約協議書,並由被告王建國配合辦理撤銷網簽手續,我方支付給被告王建國5萬元中介費。
二、被告辯稱:
王建國辯稱: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合同履約過程中,並非我遲延支付購房款,而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首付款,同時原告也沒有依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原告不但不履行合同義務,還拒絕履行解約協議書中確定的中介費返還義務,解約協議書應當視為失效,原告應當就此對主合同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我作為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原告委託代理人陳昭志的委託代理瑕疵和網簽成交價格出現誤差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我認為我和原告之間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解除;對於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同意。
第三人鏈家公司稱:若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我公司可以配合辦理之後的手續。我公司現就雙方之間的交易過程做如下確認:2015年9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了房屋價款為317萬,首付117萬,其中含有定金1.2萬,首付款應當在辦理貸款手續後,以資金託管方式交付。
2015年9月29日,在雙方授權的情況下,我公司為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關於網簽授權在《居間服務合同》中有約定。10月25日,王建國獲得了200萬貸款。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於如何支付房款約定不明確,11月2日雙方就首付款支付達成了新的補充協議,約定首付款分兩次支付,王建國在11月7日前支付50萬,原告收到50完後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12月29日王建國支付剩餘購房款65.8萬,同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11月7日,王建國聯系我公司要求向原告支付房款50萬,但原告代理人陳昭志拒絕接收50萬房款,並表示需要一次性交齊117萬首付款才同意交鑰匙並辦理過戶手續。經我公司調解,雙方同意簽訂《解約協議書》,協議約定了原告支付2.4萬的雙倍訂金和5萬元中介費之後,三方配合辦理網簽注銷手續。但兩原告只支付了2.4萬定金,並沒有如期支付5萬元中介費,我公司和兩原告的代理人陳昭志多次溝通,但協商未果。約定日期過去10日後,陳昭志表示要支付剩餘5萬元,但王建國不同意接受該款項,認為需要依照《解約協議書》的約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責任。
三、法院查明:
除原被告及第三人敘述外,法院補充查明:王建國和陳鑫、郝松在2015年9月29日辦理了網簽手續,網簽價格為288萬。隨後,雙方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批准手續,2015年10月25日,王建國的200萬銀行貸款獲得批准。
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和第三人鏈家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王建國在2015年11月7日前支付兩原告首付款50萬,兩原告在王建國支付首付款之日將房屋鑰匙交給王建國;王建國最遲在2015年12月20日將剩餘首付款65.8萬支付給兩原告,並辦理過戶手續。若王建國在2015年12月20日前不能支付剩餘首付65.8萬,則視為王建國違約,所支付款項不退。該《補充協議》簽訂後,王建國在2015年11月7日聯系第三人鏈家公司要求支付房款50萬,但兩原告拒絕收取50萬房款,並稱需要一次性交齊117萬首付款才同意交鑰匙辦理過戶手續。原、被告雙方並沒有實際履行2015年11月2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
後原被告雙方在鏈家公司的調解下達成了《解約協議書》,協議書中雙方約定鏈家公司應配合辦理解除網簽手續,同時兩原告應當支付2.4萬的定金以及支付給王建國5萬元中介費,若兩原告沒有依照約定支付全部的7.4萬元款項,則解約協議書作廢並且王建國有權依照此簽合同和補充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方法律責任。
該協議簽訂當日,兩原告向王建國支付了協議約定的雙倍定金2.4萬元。但兩人沒有依照約定支付5萬元中介費,在約定期限屆滿後,兩原告又表示要支付該款項,但遭到了定海均拒絕,並要求追究兩原告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王建國表示為繼續履行合同,能夠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317萬,並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財產證明,同時,被告王建國同意退還已經收取的兩原告雙倍訂金2.4萬。
法院另查明得知,訴爭房屋所有權人為陳鑫,共有權人為郝松,目前該房屋沒有抵押及查封。
四、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郝松、陳鑫的訴訟請求。
五、北京房產專業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北京房產專業律師靳雙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陳鑫、郝松和王建國所簽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之後的兩份補充協議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對於本案所涉及的焦點問題,靳律師作如下分析:
一、關於雙方所簽網簽協議是否有效
在本案庭審中兩原告表示原被告雙方沒有做過網簽,而網簽是第三人鏈家公司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網簽的,並且網簽合同系為逃稅的陰陽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靳律師認為,依照原被告雙方去銀行辦理貸款面簽手續提交的材料,網簽合同中有兩原告委託代理人陳昭志的簽字,該簽字系對網簽合同的確認,因此兩原告稱網簽合同沒有經其同意應當無效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此外,關於網簽合同中的價款和實際成交價格不一致問題,靳律師認為應當依照房屋真實成交價格的317萬為准,而非網簽合同所簽288萬。雖然網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價格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原告主張網簽價格和實際成交價格不符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於法無據,不應支持。
二、關於合同是否解除以及王建國是否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一節
根據《合同法》第93條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被告在履約過程中簽訂了《解約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了合同解除條件以及雙方應當旅行的義務。協議中約定王建國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項7.4萬後,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在之前所簽所有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均作廢。
靳律師認為,依照該約定,合同解除條件為兩原告按期如數支付全部7.4萬款項,但在協議書履約過程中,兩原告沒有依照約定按期如數支付全部款項,當事人所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沒有成就,因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並未解除。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已經解除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且於法無據,不應支持。
同樣,依照協議書約定若兩原告沒有依照約定按時如期支付全部7.4萬款項,則此協議作廢並且王建國仍有權依照此前合同和補充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靳律師認為在協議書履約過程中,因兩原告沒有按期如數支付全部款項,協議書已經作廢,兩原告要求王建國繼續履行解約協議書的內容辦理撤銷網簽手續,收取5萬中介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此外,兩原告認為被告王建國存在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簽訂虛假網簽合同等違約行為,應當支付30萬違約金,依照法院所查事實,王建國在履約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其依照合同約定主張付款但遭到陳昭志拒絕,因此房款無法依約支付系兩原告導致,和王建國無關,網簽合同系第三人鏈家公司代為完成,房屋成交價格填寫和實際價格不一致,也和王建國無關。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以王建國存在違約行為為由要求王建國支付30萬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 名下的房產已經保全了,如果她私下賣了,會有什麼後果
1、名抄下的房屋押金被被法院查襲封,任何人是不能處置的,如買賣、抵押、出租等行為。如果法院發現了,可能會對處置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2、況且,房屋買賣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房屋仍然是查封的,所有權仍然歸賣房人所有。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F. 房屋被保全後,是否可以繼續買賣或居住
一,能不能住視情況而定:
1.房子被查封,門上貼了封條,那麼房子是不能繼續居住的,撕封條是犯法的。
2.房子被查封,只是在房管局被限制買賣、抵押,未在房子門上貼封條,那麼房子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二,保全後不可以繼續買賣。
保全後一般會通知房產過戶部門限制你們的買賣。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輪番保全房產會有什麼結果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G. 房產保全記錄會一直存在嗎
不同情況房產訴訟保全期限不同:
1、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是分為訴前、訴回中和執行保全答的,不同階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終止是不同的。
2、對於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是為止,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終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決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終止的情況。
3、對於執行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到了執行階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對於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動產不得超過1年,不動產不得超過2年。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據上述規定,房產及車輛的保全期最長是2年。
4、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及車輛在訴訟中保全的,是沒有期限的,一直到訴訟結束,除非法院主動解除保全,這種情況一般是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法院就會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法院一般不會解除保全。在達成調解書後,財產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執行的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開始執行後,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