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拿大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著是國外的,請去問加拿大的律師,每個國家不一樣的
2. 加拿大是怎樣處理離婚後財產分割的
加拿大是一個普通法國家,這與英國和美國一樣而有異於法國的大陸法,而普通法強調根據以往法官的判例來延伸有關法律的審裁。但它與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也有不同之處,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幾乎都是向社會的弱勢群體傾斜的。比如,在男性與女性的民事訴訟中,女性受到極為傾向性的保護;此外,例如類似富人與窮人,老闆與雇員,房東與租客之間等民事訴訟,後者也受到明顯傾向性的保護。這也形成了至今不變的游戲規則,除非後者(弱者)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否則前者(強者)都肯定會敗訴,並且會付出較高昂的代價;即使在某些案例,後者並不有足夠證據支持,法官雖然一般會判前者獲得勝訴,但同時也會人性化地考慮後者的遭遇而不會使其付出較高的代價。說明白了,就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離婚雙方如果訴訟於法庭的話,丈夫如果敗訴就可能是一敗塗地甚至是一無所有,而妻子即使是敗訴也不至於一無所有。 當然,並不是所有離婚夫妻都會訴訟於法庭的。根據加拿大的法律,離婚之後雙方的財產一分為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財產爭議,那麼就鐵定一分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爭議,那麼就是法庭見了,結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在加拿大幾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圖分得更多的財產,因為幾乎都是敗訴告終(事實上,丈夫在聘請律師的時候,一般都會被律師勸說取消訴訟,因為這是一場幾乎打不贏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圖獲得更多財產,在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勝訴的。由此可見,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對於女性保護的明顯傾向性。 一分為二財產分配其實也沒有完全解決離婚的問題,因為加拿大離婚夫婦訴訟於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與分割財產無關,而是有關子女的監護權和贍養費的問題。而同樣,這也是向女性傾斜的一場游戲。一般情況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沒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會判妻子獲得子女的監護權的。妻子擁有了子女監護權,就順理成章也獲得由丈夫必須支付的子女贍養費了。法官會根據丈夫的財務狀況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個月支付子女贍養費。而這筆開支是丈夫在財產一分為二之後的額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審裁方面看似對於離婚夫妻雙方都比較公平(沒有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賦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贍養費了。根據法律,離婚之後沒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個人生活贍養費。所謂沒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為疾病或者殘疾無法工作,離婚之後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對方終生或者直到病癒可以獲得工作能力為止的個人生活贍養費。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為照顧家庭而離開正式全職工作超過三年而缺乏即時回歸社會的能力和經驗,無論是家庭主婦還是家庭主男,都被視為暫時無工作能力者,也可以獲得對方支付短期的個人贍養費,多少由法官裁定。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職在家照顧家庭超過15年,則被視為完全喪失回歸社會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則需要支付對方終生贍養費。這個計算也是在一分為二的財產分配之外。雖然看似這方面沒有傾向性,但是由於現實中擔當照顧家庭責任的多是妻子,因此這個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還是屬於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們喜歡在婚前簽署婚前協議來防止離婚之後的財產糾紛,這在上一世紀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協議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認,雖然現在加拿大承認婚前協議,但必須在婚前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在婚前財產低於加幣一千萬以下的婚前協議幾乎都不會獲得法庭的批准,而億萬富翁們在婚前協議中列出太少的離婚賠償條件也會遭到法庭拒絕。此外,法律也規定婚前協議中的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於屬於投資和儲蓄方面,在婚後用於生活方面的婚前資產仍然必須在離婚之後一分為二,比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車,甚至是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和遊艇如果被證實曾經使用於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為婚前協議不可分配的財產,必須列為離婚後一分為二的財產。富人們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飛機和遊艇被離婚之後分割一半的話,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這些財產都逃不過被一分為二的命運。 此外,加拿大還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離婚之後的金錢糾葛,同樣也體現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傾斜的情形,比如無論是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子還是雙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離婚之後其中一方被逼搬離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對方的額外房租,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離原來的家之後不會遇到居無定所的狼狽處境,顯然遇到這種狀況的女性較多,因此這也被認為是對於保護女性的一種法律傾斜。當然,自己主動搬離或者雙方協議搬離則另當別論了。
3. 與加拿大老公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你們雖然是在中國登記的
但是你現在人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離婚的話可以分到一半財產(專主要是看過錯方是誰)屬
如果是感情不合的話,你們在婚後的財產(無論是在他名下還是你名下的)只要是在結婚後獲得的,一律一人一半,婚前的就不能分了。
你可以找個律師具體咨詢下
在加拿大離婚要先簽署一個分居協議 然後一年後正式離婚
我也在安大略,老公也是加拿大人,所以對這個只是大概了解了一下而已
4. 加拿大離婚財產分配
如果在中國大陸離婚,適用中國法律規定,關於財產問題可參考婚姻法第17條:http://hi..com/%CC%EC%BD%F2%CA%D0%C1%F5%C2%C9%CA%A6/blog/item/78c8fcb75ace8df031add1df.html
如果在國外離婚,適用當地法律規定,可向當地律師溝通。
5. 在加拿大離婚時,對於婚前財產,如房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前協議中的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於屬於投資和儲蓄方面,在版婚後用於生活方面的權婚前資產仍然必須在離婚之後一分為二,比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車,甚至是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和遊艇如果被證實曾經使用於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為婚前協議不可分配的財產,必須列為離婚後一分為二的財產。
6. 加拿大關於夫妻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可以夫妻協商或者是找律師協商
7. 跟加拿大的人結婚,離婚後的財產是怎樣分配的
如果你們在中國離婚 就按照中國的離婚法 婚後在中國財產一人一半
如果你們在加拿大 就根據加拿大的移民法 基本上也差不多在加拿大的財產一人一半
但是如果你們在中國 想分加拿大的財產 那就沒什麼希望了
8. 加拿大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結婚前有財產公證過的, 結婚前的財產按哪個分, 婚後的基本一人一半。如果沒有結婚前有財產公證過的, 那就是結婚超過一年 財產就可以一人一半的分了。 當然你也可以請律師, 證明另一方的收入比你少的多什麼的,可以適當多拿一點。但是哪個律師費很貴。 一般是按你可以多拿到的抽20%-30%那樣的。
9. 我們住在加拿大,他是公民我是綠卡,他加拿大房產有他和他母親名字,離婚該如何分割,是不是按夫妻共同
加拿大是一個普通法國家,這與英國和美國一樣而有異於法國的大陸法,而普通法強調根據以往法官的判例來延伸有關法律的審裁。但它與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也有不同之處,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幾乎都是向社會的弱勢群體傾斜的。比如,在男性與女性的民事訴訟中,女性受到極為傾向性的保護;此外,例如類似富人與窮人,老闆與雇員,房東與租客之間等民事訴訟,後者也受到明顯傾向性的保護。這也形成了至今不變的游戲規則,除非後者(弱者)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否則前者(強者)都肯定會敗訴,並且會付出較高昂的代價;即使在某些案例,後者並不有足夠證據支持,法官雖然一般會判前者獲得勝訴,但同時也會人性化地考慮後者的遭遇而不會使其付出較高的代價。說明白了,就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離婚雙方如果訴訟於法庭的話,丈夫如果敗訴就可能是一敗塗地甚至是一無所有,而妻子即使是敗訴也不至於一無所有。
當然,並不是所有離婚夫妻都會訴訟於法庭的。根據加拿大的法律,離婚之後雙方的財產一分為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財產爭議,那麼就鐵定一分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爭議,那麼就是法庭見了,結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在加拿大幾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圖分得更多的財產,因為幾乎都是敗訴告終(事實上,丈夫在聘請律師的時候,一般都會被律師勸說取消訴訟,因為這是一場幾乎打不贏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圖獲得更多財產,在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勝訴的。由此可見,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對於女性保護的明顯傾向性。
一分為二財產分配其實也沒有完全解決離婚的問題,因為加拿大離婚夫婦訴訟於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與分割財產無關,而是有關子女的監護權和贍養費的問題。而同樣,這也是向女性傾斜的一場游戲。一般情況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沒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會判妻子獲得子女的監護權的。妻子擁有了子女監護權,就順理成章也獲得由丈夫必須支付的子女贍養費了。法官會根據丈夫的財務狀況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個月支付子女贍養費。而這筆開支是丈夫在財產一分為二之後的額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審裁方面看似對於離婚夫妻雙方都比較公平(沒有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賦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贍養費了。根據法律,離婚之後沒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個人生活贍養費。所謂沒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為疾病或者殘疾無法工作,離婚之後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對方終生或者直到病癒可以獲得工作能力為止的個人生活贍養費。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為照顧家庭而離開正式全職工作超過三年而缺乏即時回歸社會的能力和經驗,無論是家庭主婦還是家庭主男,都被視為暫時無工作能力者,也可以獲得對方支付短期的個人贍養費,多少由法官裁定。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職在家照顧家庭超過15年,則被視為完全喪失回歸社會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則需要支付對方終生贍養費。這個計算也是在一分為二的財產分配之外。雖然看似這方面沒有傾向性,但是由於現實中擔當照顧家庭責任的多是妻子,因此這個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還是屬於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們喜歡在婚前簽署婚前協議來防止離婚之後的財產糾紛,這在上一世紀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協議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認,雖然現在加拿大承認婚前協議,但必須在婚前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在婚前財產低於加幣一千萬以下的婚前協議幾乎都不會獲得法庭的批准,而億萬富翁們在婚前協議中列出太少的離婚賠償條件也會遭到法庭拒絕。此外,法律也規定婚前協議中的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於屬於投資和儲蓄方面,在婚後用於生活方面的婚前資產仍然必須在離婚之後一分為二,比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車,甚至是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和遊艇如果被證實曾經使用於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為婚前協議不可分配的財產,必須列為離婚後一分為二的財產。富人們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飛機和遊艇被離婚之後分割一半的話,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這些財產都逃不過被一分為二的命運。
此外,加拿大還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離婚之後的金錢糾葛,同樣也體現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傾斜的情形,比如無論是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子還是雙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離婚之後其中一方被逼搬離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對方的額外房租,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離原來的家之後不會遇到居無定所的狼狽處境,顯然遇到這種狀況的女性較多,因此這也被認為是對於保護女性的一種法律傾斜。當然,自己主動搬離或者雙方協議搬離則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