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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面土地使用權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02-02 17:40:45

房產證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國有是指開發商是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這種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1)房產證上面土地使用權怎麼分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

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⑵ 房產證上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分攤的面積,標注在土地證上。

分攤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標注在房產證上。二者不是一個意思。

計算方法:

1、房屋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樓房總建築面積×樓房佔地面積。

2、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土地使用面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佔地面積,即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共占的面積。

2、建築面積,僅指建築物的建築面積。

3、居住面積,指室內居住面積。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間所佔地表和空間位置及不同用途對土地利用有一定影響,可在分攤面積時將這些因素摺合成不同系數加入到分攤面積的計算中去,從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的分攤更接近實際、更合理。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多層住宅的各業主對本棟樓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證上的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即指本土地使用權屬按份共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依本業主房產建築面積占整棟樓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

(2)房產證上面土地使用權怎麼分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分攤面積,是經分攤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共分攤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共有使用權



⑶ 房產證土地使用權來源有幾種類型

兩種,一種是劃撥,另一種就是出讓。
劃撥,一般是政府用地、軍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國家無償給使用方使用的
出讓,一般是企業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業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錢買使用許可權的。
我國的土地證,是使用證,不是所有權證。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你買的商品房或者二手房,是出讓的,交錢買的使用年限。
農村住宅的那個,是劃撥的或者集體土地使用的,是無償的,不可轉讓的。除非轉讓的經過政府批准

⑷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怎麼計算的

建築面積85平方,也抄就是你套內面積加上你分攤的面積合計為85平方。
土地證上的面積為50平米,是你這棟樓的佔地面積
使用權是出讓,說明你們這個小區的地是開發商買下來的;現在一般都為70年時間。
獨用面積為0,也就是說這棟樓的50平米裡面沒有1平方是你私人用的,全部都是公用的地。只有房屋85平米的部分面積才是獨用的。

⑸ 關於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投影內面積計算容
房屋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外牆的一半)、套內陽檯面積三部分組成。
公攤面積指整棟樓內的樓梯、外牆等公共部位,有整棟樓公攤,分攤系數一樣,分攤面積是按照房屋面積大小乘以系數得出,套內面積越大公攤就多,套內面積小公攤就少
房產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
你的123.46是你的套內面積,
117.6是指房屋使用面積,後邊的分攤面積是117.6平方米,是錯誤的,
123.46是指房屋套內面積,
140.72是房管局預測面積,房子沒蓋好預測計算出來
140.48是房管局實測面積,指房屋建好後,房管局人員去現場實測,,
實測與預測面積誤差處於實測面積如果小於3%,多退少補,如果大於3%,多出的部分免費送給你們,少於3%的話,雙倍給你們多出的面積房款,你們合同上都有的,

⑹ 土地證上的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應該等同於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么

不等同,81.89平米是建築面積,包含你的8.68平米以及公共走廊版,樓梯,牆體的等公共區域的面積。權

第一, 81.89是指你目前居住的房子的使用面積,就是卧室,客廳啊之類的。

第二, 8.68平米,是因為你是買的單元房,所謂分攤,商品房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6)房產證上面土地使用權怎麼分擴展閱讀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2.2米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貯倉、圓庫、地下人防干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⑺ 請問: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出讓是指出賣或轉讓(個人自用或擁有的東西)。

出讓是一個經典的聯合詞,其包括"出」與「讓」兩方面的含義。出指的是有償的,讓指的是無償的。

在語言使用中則帶有偏義復詞的特徵。如「出讓閑置物品」,其語義邏輯點在「出」上,指需要付費獲取。而「出讓100M的asp空間」,其語義邏輯點在「讓」上,是免費的。

(7)房產證上面土地使用權怎麼分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

為了防止土地使用者從簡單的推測和出售土地和哄抬價格的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那些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通過授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屬於建築建設項目,屬於整體開發場地的,應當具備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的條件。

出讓合同的效力,與繼承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有關。轉讓合同體現了許可方(國家)和受讓人(土地),雙方一旦生效法律的力量,被許可方應分配權利,不得影響土地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格蘭特,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房地產轉讓後應使用剩下的任期中指定的原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的術語已經由原土地使用者。

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體現了國家土地規劃控制方面的公法意圖,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必須在整個出讓期間內進行,不得隨意變更。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

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規定》:獲取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來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獲得原許可方和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協議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

⑻ 關於房產證里土地使用權問題

?:房地產權證里土地情況,用途欄:住宅用地,原本首一層是電房,版但業主把首一層租給別權人作商業用途,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的.

?:房地證使用權面積欄壹拾貳點陸平方米,我可以用來建雜物房嗎?
:在確定的范圍內你可以自主使用.

?:業主將房產證共用面積欄叄仟叄佰伍拾叄點陸平方米,一部分租給別人,這是合法嗎?
:不合法,屬於侵權行為,您可以主張權利.

⑼ 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轉讓,與出讓有何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版,由土地使用者向權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使用權人讓與給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⑽ 房產證和土地證分別是什麼

土地證全稱是抄土地使用證,該證說明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記錄,在我國,土地都是國家的,那麼土地怎麼樣才能在上面蓋房子呢?只有有了土地的使用權,才能對該區域土地進行改造設計等,比如:蓋房,挖掘等。
房產證是房屋的產權證明。這是與土地證的最大區別,一個是房屋的證明,一個是土地的證明。主要目的是確認房屋的權利人和房屋面積,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數據,是房屋的身份證。
二者分別規定了房屋的所屬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我們可以說房屋是我們的,但是,我們不能說這塊地是我們的,因為土地都是國家的。
有了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我們就可以對房屋進行買賣,建設和拆除等而不受其他人干預,同時他人也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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