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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房產查封債務

發布時間:2021-02-02 17:05:52

⑴ 我因債務問題要被強制執行查封房屋怎麼辦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內人認為執行行為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⑵ 法院查封房產,債務人仍不還款怎麼辦

還了錢就可以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⑶ 對方惡意逃避債務,能不能訴訟法院查封房產

對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查封對方的版房產。
《民事訴訟法》權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⑷ 我是債權人,查封了債務人的房產,但房子過兩年後自動解封,房產可以交易嗎不支持查封,我如何維權

第一,法院抄查封期間,房屋不能買賣過戶,這個是絕對的。
第二,法院查封的期限是兩年,快到期的時候您可以向法院申請續保,如果您勝訴的話,法院一般會准許。敗訴的話就不能續保了。
第三,如果您超出了兩年的保全期限,再去續保,這兩個空檔中,房主是可以出賣房屋的。

⑸ 因債務糾紛,法院將我房產查封,在未進行房產處置的情況下便將借款人納入失信名單,請問法院做法違規嗎

不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內法院可將以下容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你的案子既然已經到執行階段了,而且你有被查封的財產,說明你至少符合第6條規定情形。
失信被執行人也有救濟辦法: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⑹ 我是債權人,查封了債務人的房屋,但房子兩年後自動解封,房屋可以交易嗎法院不支持查封,我如何維權

你好!來
1、在重新查封源的空檔,債務人賣掉其所有的房產是合法的。其實你在到期之前可以續封的。
2、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被執行人僅有一套自住房不許拍賣」,但現行體制下的「中國特色」做法很多、很不統一,也很無奈。目前各地法院執行這種「和諧政策」的方法不同,有的法院是令申請人為被申請人(被告,被申請執行人)尋找一處租賃房並墊付頭幾個月的租金,然後法院強行將其傢具搬到該出租房內;有的法院是為被申請人購買一處比其現有房屋價值小的房子(通常面積也較小),將其傢具強行搬進去,騰空現房,然後拍賣執行。而有的法院就像你說的那樣。不一而足。甚至同一法院對待不同案件的態度也不盡相同。

⑺ 債務人房產法院已查封,我是第二債權人該怎麼辦

還了錢就可以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⑻ 如何避免買到債務問題房

在如今房價漫天飛的房產市場,想要找到一間合自己心意還價格公道的房子著實不易。就在去年,就有一位李先生在市區經過別人介紹看中了一套房子,這所房子雖然是個二手的,但是地理位置不錯,房屋面積大而且配套還好的,屋裡稍作裝修和新的沒什麼差。重點是經過中介與房主聯系,得知這間房價格還讓人滿意,同一地段的同種房子,起碼要150萬的首付,可是這間房子只要60萬左右的首付,李先生當即做決定簽了合同買了房,美滋滋的住了進去。

但是好景不長,經過裝修後,李先生才住進房中不過三個月,就有法院相關人士過來,通知李先生說這間房原本的主人因為經濟糾紛及債務問題,這間房要被法院查封,李先生表示不知情,向法院申請拿回房子,但是經過有關部門表示,根據法律條規,李先生買這房付出的價格沒有到達房子總價的一半,申訴屬於無效的,這讓李先生表示很絕望,不知如何是好。

所謂的債務問題房,是指房屋進行買賣時,賣方因為存在經濟糾紛及債務問題,導致其相關財產(包括這間房)被查封,而買方買到的這間房就是債務問題房。

辛辛苦苦攢的錢,卻買到這種房,著實是讓人心煩,但是一時辨別看的房是不是債務問題房,這也是個難題,在此,小編給出幾條建議:

1、房屋交易之前,你的錢千萬不要直接就交給中介或者賣方,需要通過走資金託管程序來保障安全,也就是通過房產局監督交易過程。

2、通過向房產局查詢房子的相關信息,我國房產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幾乎所有的房子都在房產局有記錄,買房前到房產局查詢此房的相關記錄及了解買房的一點信息能幫你了解這間房有沒有存在相關的債務問題。

3、在交易簽訂合同前,重點看清合同上有沒有相關內容的說明,並詢問房東是否有相關情況的出現,如果不放心,可以在合同上加上相關內容的簽訂,以此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⑼ 購買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如何避免風險

購買被法院查封的房地產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一旦出現糾紛,不僅僅無法順利回獲得房地產產權,答連已經繳納的房款都很難追回,不過特定情況下的查封房地產是可以購買的。

不論法院查封房地產的原因是什麼,如抵押給銀行、欠工程款、股東間糾紛等,開發商對被查封的房地產需要繼續對外銷售的,必須在法院的監管之下進行。

有關銷售款項用於償還相關債務,即購房者的房款直接支付給開發法院或法院指定的其它單位,如果法院能同時解除設定在房地產上的查封,購房者就不會有付款不安全的風險產生。

所以欲購買此類房,必須做到:

第一,查明所購房屋被查封的真正原因,如果真的是股東權益糾紛,相對其它的原因的訴訟要好些。不過查封不動產的期限可以為二年,且還可以續封一年,所以可能影響周先生產權證的辦理。

第二,要和開發商、法院就房款支付、解除查封等問題進行協商,獲得法院解除查封的書面承諾,不過周先生有可能面對開發商不願意配合,不熟悉法律手續等困境。

第三,付款後要求開發商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現房過戶手續,確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⑽ 欠款不還,還拒不承認,我如何申請查封他的房產費用大約多少

一、拿出相關借款證據,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樣房產就凍結了。
二、財產保全申請費交納標准
1、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30元
2、1000元 ~ 10萬元
1%+20元
3、10萬元 ~ 89.6萬元
0.5%+520元
4、89.6萬元以上
5000元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
1、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2、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後,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並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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