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避免離婚財產糾紛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B. 房屋所有權如何避免糾紛
房屋抄登記簿上如果寫兩個人的襲名字一般是夫妻關系,為共同共有,父母和子女關系與夫妻關系不同,不能一同登記在房產證上,但是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的關系約定所有權份額。你可以與你的父母訂立一份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權的合同,此合同只約束你和你父母之間的關系,只產生對內效力,不產生對外效力,對外你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C. 情侶婚前買房如何避免糾紛 這幾點千萬注意
婚前共同買了房,婚沒結成該怎麼辦?等房子交付,兩人又各自成婚了該怎麼辦?另一半知道我還有這么一段,又該怎麼辦?這些人生難題,全被他們碰上了。
前幾天,兩對夫妻來到杭州市錢塘公證處。其中一男一女是前任男女朋友,曾經共同買了一套房,如今要做財產分割。
這對舊情侶表情訕訕,各自的伴侶更沒好臉色。接待室里一陣沉默,公證員小錢也想:還能有比這更尷尬的事么?
感情破裂後
一起買的房成了燙手山芋
王先生和陳小姐是相親認識的,交往一段時間,開始談婚論嫁。
女方說,結婚得有房吧,女方又說,都要結婚了,還分你我嗎?買房合同得有我的名字。2014年,兩人在杭州城西共同買入一套新房,兩年後交付。首付由男方父母承擔,兩個小年輕一起按揭還款。
好景不長,後來兩人關系破裂。分手前雙方口頭約定,將來房子歸王先生。第二年末,兩人各自重新找了朋友,並且都結了婚,不約而同向各自的配偶瞞下了這件事。
不久前,房子交付。因為購房合同是兩個人的名字,目前辦房產證也只能按兩個人辦理,這樣一來,就變成房子還是歸兩個人共有,現在准備轉移到王先生名下,還涉及到接下來的共同還貸問題。
公證員說,因為兩人都是共同還款人,婚後繼續歸還的房貸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告知另一半。家裡怎麼地動山搖不知道,但眼下四人聚到一塊已足夠尷尬。
最後,雙方約定「交割方式」:男方佔99%,女方佔1%,等辦好房產證後,女方將自己擁有的1%賣給男方。為了避免一方賴賬,所以特地來將此協議公證。
辦手續時,王先生的妻子氣鼓鼓地說,丈夫隱瞞了這個事情,「還說跟她感情不好,婚前怎麼不講清楚。」陳小姐的丈夫也是面有不悅。
小錢說,不少年輕情侶為了證明彼此是真愛,永不分離,婚前買房常把兩個人名字都記上。然而,兩人畢竟不是法律認定的夫妻關系,如果中間產生糾紛情況會比較復雜。鬧成小王和小陳兩對夫妻這樣,要懊惱好幾年。
情侶婚前買房如何避免糾紛
公證員總結了以下幾點
據公證員小錢了解,當前年輕人愛得轟轟烈烈,但婚姻觀念有時候蠻隨意,分手時容易發生房產糾紛。
經手的案例多了,他總結出以下幾點,供情侶婚前買房的時候參考——
最清清爽爽的,就是結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固的,不要以共同名義買房,謹慎再謹慎。
小錢說,買房具有特殊性,牽涉到不動產交易和產權登記。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尷尬和矛盾,小情侶還得三思。
第二招,一方名義買房但雙方出資的,買房時分清楚雙方的錢款。
現在房價高,買婚房基本是全家總動員,為避免父母的積蓄打水漂,建議雙方分清各自的花費,並留下證明。因為如果雙方分手,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難以說清楚錢款的來龍去脈。
公證處也經常遇到,在小兩口結婚後自己無力購房,有實力的父母出資承擔了首付和按揭,但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指定贈與給自己的孩子一人。如此一來,房子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怕對方分割。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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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後父母出錢買房,寫我們夫妻姓名,怎樣才能防止將來的房產糾紛呢
夫妻之間簽訂合同,約定離婚後房屋的歸屬情況。
E. 買新房怎樣能避免夫妻產權糾紛
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萬一以後不在一起了,都有一半的產版權。
房產證上如果權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將來你們賣這套房簽訂賣房合同的時候,必須雙方都在場,缺一方都無法交易。
房產證上如果寫一方的名字,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將來賣房的時候只需要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一方在就行,另一方不需要在場。交易後所得資產夫妻各有一半產權。
所以,不管寫幾個人的名字,都不會有產權糾紛。
F.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如何避免糾紛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不成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版根據財產的權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