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拍賣了房子,錢該給誰
法院拍賣房產後,償還銀行欠款後,剩餘的錢退還被執行內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容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9.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託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㈡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干規定版》首次明確權規范了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㈢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所得的錢如何分配搬出去後的過渡費按幾年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專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屬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應該說得比較清楚了。對於拍賣房產後的價款,在清償完債務及相關執行費用後返還執行義務人。
㈣ 被告房子被拍賣,有好幾個原告,請問最後拍賣的錢是怎樣分配
產分配的順序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個判決書里有多個原告申請執行一個被告,這幾個原告都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債權的比例清償。
第二種情況:多個判決書里有多個原告申請執行一個被告,這幾個原告都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哪個法院先查封、扣押、凍結,就先受償的原則,也就是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第三種情況:這幾份判決中,有的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債權、有的是金錢給付的債權,物權優先受償。比如你主張這個房子給你提供了擔保,那麼擔保權優先受償。
以上這些優先受償的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還有剩餘財產的,那麼剩餘的債權人可以按照債權的比例接受清償。清償以後剩餘部分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
另外如果房子有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那麼拍賣的錢款這幾種人優先受償。
(4)法院拍賣房產錢怎麼給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㈤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所得的錢如何分配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拍賣中不動產上抵押權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實際上已有所涉及。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此外,《執行規定》第93條、第94條也規定了優先權人、擔保權人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5)法院拍賣房產錢怎麼給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拍賣的流程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
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
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法院拍賣房產後,要公示後才能把錢給債權人嗎
拍賣得到的錢款是由銀行的渠道收支的,法院劃扣得到的執行款,也是通過銀行轉回給債權內人提容供的銀行賬戶。
如果債權人是個人的,可以是個人任意一個銀行賬戶。
如果債權人是單位的,則必須是指定的單位名稱的賬戶,不能隨意指定或提供別人的銀行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此外,《執行規定》第93條、第94條也規定了優先權人、擔保權人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㈦ 如果法院拍賣商品房,拍賣的錢如何分配!
如果法院拍賣商品房,拍賣的錢先用於償還債務,不足償還債務的,回按比例分配給債權答人,債權人有權繼續追償剩餘未償還部分;如果有剩餘,則退還給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在拍賣被執行人的房產成功後,房子要等買受人過完戶後才能動拍賣款,如果還有其他案件參與分配,那麼就需要再做出分配方案,可能時間上需要一些時間,可以隨時聯系執行庭具體辦案人咨詢。
㈧ 買法院拍賣的房子怎麼付錢 錢給拍賣行還是法院 保證金是根據房子的價格嗎
這要看是法院自己拍賣還是委託拍賣行拍賣。如果是法院自己拍賣,錢當然是直接版付給法院。如果是法院委託拍賣權行拍賣的,那麼錢就應當交到拍賣行,再由拍賣行轉給法院。保證金是為了保證竟拍人竟拍成功後棄買而設立的一種保證方式,如果竟拍人竟拍成功後棄買,所交的保證金將會被沒收,用以賠償棄買而造成的損失。保證金一般是根據標的物的價值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