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發生房產繼承糾紛怎麼辦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② 房產繼承問題
你大伯抄放棄繼承權,最好讓他出具一份書面的聲明。
若你大伯放棄,你爺爺奶奶的房產則全歸你父親繼承,若你父親是在你爺爺奶奶去世後先繼承後去世的,那麼你父親所有的財產(包括繼承你爺爺奶奶的遺產)統歸你母親,弟弟及你繼承。繼承份額為:你母親先取得一半遺產,剩下的一半由你,你母親和你弟弟三人平均分割。
如果你父親是在你爺爺奶奶二老中最後一個死亡後、遺產分割前去世的,那麼將由你母親,你和弟弟轉繼承你爺爺奶奶的遺產,你們三人均分。
如果你父親是在你爺爺奶奶去世前就死亡的,那麼由你兄弟兩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你母親無權分割;
我覺得你母親人還在,你和你母親談分遺產似乎不妥。倒不如等你母親百年之後,所有的遺產,包括你爺爺奶奶的,都歸你兄弟二人繼承,那時候財產分割更明晰。
③ 房產繼承問題
1. 大兒子是在老人之後身亡的?那麼,大兒媳和大兒子的所有子女版都有繼承權,屬權於轉繼承。
2.如果大兒子是在老人之前身亡的:大兒子的子女有繼承權,屬於代位繼承。
3.如果老人身亡後,老人的父母還在世:老人的父母也有繼承權。
4.老人的三個兒子和其他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憑公證書和各自的身份證到住建局辦理繼承手續,並補辦房產證。
5.如果對房產分配有糾紛,可以由所有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到法院起訴解決。
④ 關於農村中的祖屋繼承人問題
繼承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進行,被繼承人有遺囑的從其遺囑進行繼承。
沒有專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屬順序進行。第一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你媽媽的奶奶也就是你外公的媽媽應該沒有父母了,也應該沒有配偶了,那麼就剩下子女了。你外公和你外公的兄弟,應作為法定繼承人參與遺產的繼承。
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即誰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等應當多分的情況下,應該平均分配。
歸納一下:
1、你外公的媽媽的房子,參加繼承的是你的外公和他兄弟兩人。其餘人不參加分配。
2、按人分。只要你的外公和他兄弟還在世。如果不在世那麼又復雜了,有轉繼承和代繼承兩種情況,
3、子女平等。繼子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都是一樣的。
4、子女放棄繼承的,那麼權利歸於另外的繼承人。
⑤ 關於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糾紛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嚴格意義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要是你的戶口還在本村,本集體,你可以申請繼續居住。要是你的戶口遷出去了,則不一定能繼續住。
案例透析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
來源: 作者: 日期:09-12-17
(案例一)某縣某村主任問:我們村王某1985年獲得一處宅基地,後其子大學畢業後分配到縣城某單位工作,其女也於1996年嫁入鄰村(戶口也遷到該村)。2001年和去年,王某夫妻相繼去世,老宅無人居住。現為解決本村村民宅基地緊張問題,我村想將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而王某之子卻以宅基地屬其父母、應由其繼承為由,拒絕、阻攔村裡將宅基地收回。請問,王某的主張是否合法?
答:王某的主張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是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
本案中,王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王某的子女戶口均已遷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相應地也不能再享有隻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繼承,故王某之子拒絕、阻攔村委會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錯誤的。當然,盡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卻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之上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拆遷後變賣或者直接作價賣給使用該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案例二]我的爺爺奶奶是村裡的,家裡有一個農村宅基地房屋,爺爺奶奶去世後,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繼承?我們都是城市戶口。
村裡有沒有權力沒收老宅基地?
宅基地有沒有轉讓的權力?
如果我不賣,我要在原基地上蓋房子可不可以?
問題補充:老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現在村裡說不讓我蓋也不讓我賣。要沒收。我想問村委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權力沒收我繼承的老房和宅基地
答: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原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你的具體案情,我認為:你不是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當然也無權申請當地政府確認你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包括你父親在內的有繼承權的法定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除你父親以外,沒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或者雖然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但他們商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由你父親一個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你父親也不在了(當然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而假設,沒有罵人的惡意,敬請理解),則你就可以直接以你的名義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房屋,並以你的名義直接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並不沖突。 至於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以向該宅基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查如符合當地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簡稱「一證兩書」)。按證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
例外情況: 假如你爺爺奶奶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你爺爺奶奶生前不盡贍養義務,其生活來源主要靠村民委員會供養,則在其去世後村委會有權接收房產並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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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農村土地、房產繼承
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您媳婦可以申請當地政府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並不沖突。
至於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以向該宅基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查如符合當地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簡稱「一證兩書」)。按證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