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樣分辨房產證和土地證合二為一的
是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合一,有個新的名字,叫不動產登記證,它是城鄉房回屋產權證明的一次大答統一,在現行的房產發證制度下,從城市到農村,共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等8 種證書。
② @一棟樓一個房產證,和一家一戶一個房產證有什麼區別,個是什麼性質
1、一棟樓一個本,那是集體產權,或者小產權,不能買賣過戶,不能抵押轉讓。
2、一家一個房產證,看房產證上是否註明使用土地年限,70年的就是商品房,50年的是商住房,40年的是商業房。
3、整棟樓共有一本土地證這種情況,按我國現有規定,原先做產權時已經按分割多套做房產證的(即每套各自有房產證);如果一棟房子,其內部分割多套不能獨立轉讓,按棟產權的(即一棟只有一本產權證)這個房子不能購買、通道等做為公共分攤面積,相當於大家集資建房的形式。
(2)教師樓的房產證上合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前兩個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個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產權房
③ 教師福利房,現已有個人房產證,證上註明:校園內完全產權,該房能夠合法交易嗎以後會受學校的限制嗎
這樣的房子很多,通來常情況下都不自會有很大的問題
房產是屬於你私人的,和學校本來已經不存在關系,只是房子建造在國家劃撥給學校的教育用地上。房子是你個人的,擁有產權,你們沒有土地證,但是房子是建造在土地上的。所以如有有必要,我個人覺得組織老師們,去和學校協商,補交該房子的土地出讓金,至於怎麼交,由誰交,就看你們的協商結果了。這樣把劃撥的性質改為出讓。就變成名副其實的商品房了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就保持目前的狀況,其實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只是在你提到的如果遇到拆遷,可能在賠付方面會有一定的差別,不過差別都不會很大。畢竟你們擁有房子的產權。至於差別會有多大,我想這個無法回答你,每個地區,地方,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做法都不一樣。即便你沒有土地證,也不是強拆的理由。目前我還沒有見到過不賠付,或者賠付很少的情況。通常都是政府開出條件,根據當地房價來賠付的。至少我見到的,都和普通的商品房都差不多。
至於交易,有房產證的房子,交易無非就是更名,如果你要賣,有人願意買,成交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更名就行了。這個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只是沒有土地證的房子,可能會有一些人會質疑。不過我覺得無所謂。
④ 剛買了教師宿舍樓有房產證,土地證是集體了。請問是什麼產權,是大產權還是小產權。
一、是來否為大產權房也很容易判源斷:
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大產權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二、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三、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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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產證上面寫著教育用地是什麼意思
開發商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性自質是教育用地,年限一般是50年,不屬於住宅用地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12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⑥ 房子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二證合一是怎麼解釋的
「兩證合一」是一個形象的稱呼,總體意思是成為房地產權指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二為一證。它是城鄉房屋產權證明的一次大統一。在現行的房產發證制度下,從城市到農村,共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共有權證等8 種證書。
在上海、深圳等地,一套房子只有一張證已經實施多年。以上海為例,大多數房屋只有一張綠色的「房地產權證」,這張證上載有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所有權、年限、土地的宗地圖、土地性質等,包含有其他城市房產證和土地證里的內容,市民在辦證時只要跑一趟房產部門就能搞定。
2004年12月1日,重慶市出台的《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將8種證書簡化為了房地產權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兩種證書。登記將施行更嚴格的實名制。如果夫妻沒有一起將兩人的姓名登記在權屬證書上,登記的一方就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的轉移、抵押、注銷等登記,而不必再去證明自己是未婚還是已婚、是否曾離婚、當前夫妻是否為實際的財產權利人等涉及當事人隱私的事項。條例頒布之後,無論房地機構合一還是分設,都必須而且只能設立一個窗口受理當事人的登記申請。
⑦ 關於買教師樓的問題 懂的進
你所說的應該是指教師的公寓樓,即學校分配給老師的房子。
這種樓房的類型屬於單位的房改房,就是單位出資建設開發,然後廉價賣給單位職工。一般情況下,這種樓房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產權是歸屬單位所有的。
因此,如果職工自己出售這種房屋,必須首先獲取單位的同意,單位是第一購買人,只有單位表示不回收房屋後職工方可以進行交易。交易後,職工需要將超過當初購買價格之外的部分上繳公司。
因此,房改房的交易一直都是一個爭議問題。而作為你個人而言,你並非單位職工,當你購買了這種房屋後,再次交易時,你還是需要給別人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否則你一樣無法銷售或者很低的價格銷售。因此,這套房屋你可以這樣去處理:
1、如果實在很想購買,要求房屋所有人去跟單位進行過戶,將房屋過戶到他自己名下後再行交易,或者直接過戶到你的名下。
2、如果該房屋無法過戶,你可以向賣主提出中斷購買行為,因為你可以以過戶為要挾,不過戶就不買;能過戶就買。這樣就不算違約了,屆時,是因為購買條件不成立而中斷合約的。如果對方不予退還定金,你可以告訴他將通過法律解決。因為對方沒有在收取定金時告知你無法過戶的問題,屬於欺騙性交易。
3、這樣的房子你即便是不準備再次交易,打算長期住下去,也不是很保險。一來城市規劃會設計拆遷,屆時你沒有產權,補償還是需要通過原來的單位,你又不是單位職工,到時候誰給你維權?再則,單位如果因為什麼原因要將樓房拆遷,他可以補償原來收回的那些錢,可是你付出的房款肯定多於當初房主交的錢,你不是白受損失?
所以建議你不能過戶就放棄購買,不要背負太多風險!
⑧ 什麼是建房證什麼是房產證
1:建房證是集體土地上建房的一種憑證,相當於國有土地上建房頒發的建設工程回規劃許可證。在答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辦理房產證時,建房證是證明建房合法的唯一憑證,沒有建房證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
2: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建房證與房產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
⑨ 房產證上規劃用途為綜合是啥意思
綜合,就是沒定這房子最終的用途。
房屋用途:
按房屋用途性質分類,證上填寫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種性質。不同用途性質的房屋應分別登記發證。
《城市規劃法》實施後,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房屋用途,應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文件(連附圖)所確定的建築物各部位具體用途為依據。申請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書面意見。
如有關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不明確(如「綜合樓」等),可以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建築物部位分類(按已收取的「樓面地價」類別區分),作為登記具體房屋用途性質的參考依據。
如裙樓部位可能按商業用途,塔樓部位按住宅用途計收土地有償使用費,相應的房屋應當分別登記「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為便於房地產權證使用者了解證內有關房屋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的具體用途,可在附記欄注記非居住用房的規劃用途,如注記「城市規劃房屋用途:商場(或辦公用房、廠房等)」。
房屋所有權性質:
即產別,按房屋所有權人的不同經濟性質及其管業情況分類。據《關於規范房地產權性質和用途登記內容的通知》(穗國房字[2001]264號),房屋所有權性質共8種,房地產權證上應填寫其名稱:
1、 國有直管產、國有自管產、國有軍產;
2、 集體房產;
3、 私有房產;
4、 聯營企業房產;
5、 股份制企業房產;
6、 港澳台投資房產
7、 涉外房產;
8、 其他房產。
土地使用權性質(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分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2種性質填寫。
土地使用權類型(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填寫,與土地使用權性質相對應。根據穗國房字[2001]264號文,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劃撥、出讓、租賃、入股4種類型;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撥用、入股、聯營3種類型。
農村房地產權登記涉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中,撥用指批准撥用宅基地和批准撥用企業用地;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房屋坐落:填寫房屋坐落位置的詳細地址。
建築結構:填寫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共6種。
層數:填寫整棟房屋的自然層總層數,而非房屋單元所在層次。
竣工日期: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發出日期為准。非新建(含擴、改建)房屋可不填寫竣工日期。
建基面積:填寫建築物基底佔地面積,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的房地產測繪成果為准(下同)。
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單元)的建築面積。
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
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