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權70後怎麼處理
房產權70年是指該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
不管有沒有滿70年,房子都一回直是屬於你的。
70年後,土答地使用權到期,並不是要把你從居住的地方趕出去,只要你個人給國家相關部門象徵性的交納一定的土地使用費,也就是租金,還是可以居住使用的,若是政府在這塊地皮上有其他的項目的話,還會給你相應的補償費。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政策,擬滿70年後自動延續土地使用權,現在對有償或無償續期還存在爭議。
Ⅱ 房產權70後怎麼處理是會被回收嗎還是會怎麼樣
商品房產權年限大致分為: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2)綜合用地,產權版年限是50年;3)商業用地,產權權年限是40年。說到這里,很多人有這樣一個疑問:那房屋產權年限到期了之後怎麼辦?這就涉及到一個商品房產權年限續期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Ⅲ 房屋70年產權,70年以後怎麼辦
應該是抄走一個征地拆遷安襲置的路子,一直到其設計使用年限終止,你假設的問題還真不好確定,住宅是70年,沒有補償都有可能70年到期後有一個自動續期的概念,不會有人把你們趕出來的,你交了多少年的錢就用多少年:在我國,可能免費也可能要交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費用。土地之上的房子產權是永久性的。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由於現在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如果70年土地到期了你的房子還可以使用,商業是40年,商住綜合是50年。
補充回復。不過從現在的一般現狀來看,如果政府夠狠。如果成為了危房。所以這里所指的70年產權是指土地使用權70年,那會面臨被拆。因此土地有使用年限的。而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產權是永久性的,這個拆不同於我們現在一般意義上的拆遷,商品房所在的土地是國有的。現在商品房根據用途不同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同,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到時候按當時的政策辦理
Ⅳ 房產權70後怎麼處理
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解決方法:
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後,小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期,並按要求補交延期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按當時的1%-10%來徵收。
二、若是老舊房有類似拆遷的補償如果房子過於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築物時,那麼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徵收法律法規,對業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會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綜上所述,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了,交錢就可以續用。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們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4)房產權70後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先行試點。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Ⅳ 為什麼房子產權70年,70年後怎麼辦
房屋的產權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各項權益。
房屋產權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房屋所有權的期限規定是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為有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需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那麼,為什麼房子產權只有70年?
什麼是房屋產權?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人們必然會多多少少涉及產權問題。人們常說的「大產權」和「小產權」,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佔有、實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即擁有權。房屋產權其實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實有些人通俗的叫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之間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
房屋是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交易還是有所不同,國家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買方買了房子後是否一定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過程也被稱做產權的「初始登記」,由開發商負責辦理。
為什麼房子產權只有70年?
按法律規定,商品買入後就擁有永久權。但是,房屋卻有些不同。消費者購入房產後,對房屋實際上是擁有永久產權的,但是土地使用權卻只有70年,所以才導致房產實際產權也只有70年。
土地實際上是屬於國有,所以才會有70年限制這一說法。盡管如此,70年的限制也並非令人難以接受,畢竟政府的政策是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基本。
房屋70年產權是從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時候算起的,而且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謂所有權,一般就是房屋什麼時候都是你的,而土地使用證,換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房屋是國家租給你的 只不過你一次交了70年的租金罷了。
房屋70年產權是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其他住宅也有不同年限。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
關於房子的幾點產權問題和為什麼政府房子產權年限只有70年而不是永久性的,都在這篇文章中提到了。想要了解這方面知識的就可以看看這篇文章,或許可以給你帶來些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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