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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房產評估找哪裡

發布時間:2021-01-25 14:33:41

❶ 江蘇蘇地行土地房產評估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蘇來蘇地行土地房產評自估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成立於2008年03月1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土地、房產價格評估、咨詢及房地產經紀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法定代表人:謝震娣
成立時間:2008-03-10
注冊資本: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110000008172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鎮江市南府巷2號

❷ 2008年前建的廠房現在拆遷補償價格鎮江地區

廠房拆遷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版停業損失權費、搬遷費等之類的費用,對於補償標准需要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若是對於評估報告不滿意,要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鑒定

❸ 鎮江哪裡有翡翠鑒定的地方

上海翡翠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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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一名,意為翡紅翠綠,源於翡翠鳥名。在中國古代,翡翠為一種生活在南方的鳥,其毛色十分好看,通常有藍、綠、紅、棕等顏色。但一般這種鳥雄的為紅色,謂之「翡」,雌的為綠色,謂之「翠」。唐代著名詩人陳子昂在《感遇》一詩中寫道:「翡翠,巢南海,雌雄珠樹從……旖旎光首飾,葳蕤爛錦衾。」到了清代,翡翠鳥的羽毛作為飾品進入宮廷,尤其是綠色的翠羽深受皇宮貴妃喜愛。她們將其插在頭上作為發飾。用羽毛貼鑲拼嵌作首飾,故其製成的首飾名稱都帶有翠字,如鈿翠、珠翠等等。與此同時,大量的緬甸玉通過進貢進入皇宮深院,為貴妃們所喜愛。由於其顏色也多為綠色、紅色,且與翡翠的羽毛色很相同,故人們稱這些來自緬甸的玉為翡翠,漸漸地這一名稱也在中國民間流傳開了。由此,翡翠這一名稱也由鳥名轉為玉石的名稱了。
一、看質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翡翠的「種」、「種份」,即內部礦物顆粒結晶的緻密程度、粗細。種好的翡翠,內部顆粒緻密、細膩,光容易透過,看上去晶瑩剔透,有水汪汪的感覺,也叫做種老;而種差的翡翠,顆粒之間結晶不緻密,比較粗糙,光不容易透過,和種好的相比,看上去顯得渾濁一些,也叫做種嫩。自然,我們要盡量選擇種份好的翡翠。
二、看顏色。色,是指翠綠色。通常說的「翡」是紅色的,不能稱為「色」。綠色在翡翠中變化很大,色正、色偏、色濃、色淡,區別很大。色正、色勻、濃淡適宜者,價格就高,具有保值性和升值空間。凡是高綠(特別艷麗)或滿綠的產品一定要特別慎重。因為若是真貨其價位極高,一般的價格是不可能出售的。如帶有少量的綠頭而色澤較明亮鮮艷的即為好,其價位比較適中。
三、看「底」。除顏色外的部分為「底」,或稱「底子」。一件好的翡翠飾品不僅要「種老」、「色正」,底子還要干凈,不含有雜質。
四、看做工。人物雕像主要看面部是否端正,五官是否合理;動物雕像看軀乾和四肢比例是否恰當,形態是否自然,花卉雕琢看線條是否流暢,布局是否合理。最能體現翡翠文化的是製作工藝。做工好、雕刻精細、文化內涵豐富的翡翠飾品,無論收藏還是觀賞、佩戴都極具價值。
建議消費者購買翡翠最好去正規專業的珠寶商場。正規珠寶商場里的翡翠價位較合理,貨品相對較集中,款式多,易於挑選。尤其具有品牌信譽的翡翠商家最值得收藏投資者選擇,因為知名的品牌首先有信譽保障,可以為顧客出示國家權威機構玉石檢測的證書,保證翡翠質量、價格合理。

❹ 江蘇蘇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蘇蘇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成立於2002年02月06日,主要經營版范圍為權代辦房地產評估手續等。
法定代表人:景雲
成立時間:2002-02-06
注冊資本: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110000007260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鎮江市京口區中山東路189號誠和大廈15樓1506室

❺ 江蘇省鎮江市新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安置方法及費用標准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適應城市房屋商品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設順利實施,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有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含附屬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安置補償,是指拆遷人將被拆除的房屋,按規定標准計算貨幣安置補償方式。

第四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統一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規範文本,並按規定到本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鑒證。
(一)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拆遷人含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權人);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結構、等級、層次、成新率;
(三) 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可換算為建築面積);
(四) 貨幣安置補償計算標准、結算款額、分配比例;
(五) 貨幣安置補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限;
(六) 被拆遷人的搬遷時限;
(七)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 違約責任;
(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逐步推行貨幣安置補償形式。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考慮下列不宜採用貨幣安置補償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一)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有房屋安置且無法籌集到貨幣安置補償的;
(二) 原地建有住宅,且符合原地安置條件的;
(三) 被拆除房屋的共有權人、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各使用權人對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未達成協議的;
(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被拆除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貨幣安置補償方案未達成協議的;
(五) 被拆遷人為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
(六) 被拆除房屋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七) 被拆除房屋已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抵押權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未清償債務或重新達成抵押協議的;
(八) 被拆除房屋為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九) 不宜採用貨幣安置補償的其他情況。
本條第(五)項所稱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界定辦法由各市、縣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工會制定。

第六條 對住房特困且經濟特困對象的房屋拆遷安置,拆遷人應提前購建、安排相應數量的廉租住房異地出租安置。政府、單位實施拆遷的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在拆遷前出資購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凡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在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安置補償方案,並將不低於安置補償總費用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本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作為申領拆遷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具體比例由設區市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房地產依法評估的價值,向銀行申請貨幣安置補償專項抵押貸款。

第九條 貨幣安置補償款額,應以被拆除房屋的權屬關系、使用性質及所在的區位等因素確定。具體安置補償額計算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拆除執行國家租金標准且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購房政策的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其貨幣安置補償款,應扣除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房改政策應交納的購房款後,余額部分歸產權人所有。

第十一條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已經購買的住房,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貨幣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應付給被拆遷人的款額,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存入指定的銀行,由銀行開具購房存款單。

第十三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住宅的(指許可銷售的商品住宅和允許上市已購公有住房),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有關銀行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內容,將購房存款單的款額轉帳支付給住宅房屋出售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住宅房屋的價款,高於購房存款單款額的,超額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並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低於購房存款單款額的,余額部分由被拆遷人以現金的方式提取。但被拆遷人購買的住宅房屋,其人均建築面積一般不得低於當地確定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被拆遷人購買的安置房,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省政府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免徵或減征契稅。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居住,不需購買住房的,必須向拆遷主管部門出具居住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本人作出的書面承諾,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通知銀行,被拆遷人方能以現金的方式提取貨幣安置補償款。

第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貨幣安置補償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但因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益事業等重點工程建設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按照設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拆除執行國家租金標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並在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算的安置補償款中扣除以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款後,余額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別補償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具體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拆除非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貨幣安置補償款給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中有分配協議的除外。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實施貨幣安置補償時,若需對被拆除房屋評估,應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且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拆遷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接通知後不到場或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也可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視為有效。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建成部建房[1992]579號)第十三條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時,拆遷人應以現金方式對被拆遷人下列實際已發生的相關費用予以補償或補助:
(一)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
(二) 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三) 提前搬遷獎勵費;
(四) 設區市規定的一次性過渡費;
(五) 水增容費、電增容差額費、煤氣建設費;
(六) 有線電話、有線電視移動費;
(七) 空調等設備拆裝補助費;
(八) 其他規定應付的費。
上述費用的標准由各市、縣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拆遷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作為實施《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改進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方式的補充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江蘇蘇地仁合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怎麼樣

江蘇蘇地來仁合土地房地產資產評自估測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是2010-06-07在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鎮江市潤州區南山路61號國投商務廣場A座13樓。

江蘇蘇地仁合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211125570712873,企業法人熊慧,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江蘇蘇地仁合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不含國有資產評估);房地產經紀;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設計、咨詢。測繪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江蘇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8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84家。

通過愛企查查看江蘇蘇地仁合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❼ 鎮江市潤州區二道巷房齡30年59平方估價多少

30年估計也就七八千一平,不到50萬估計

❽ 鎮江市鄉鎮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要看房屋的位置、建造年代、建造結構和裝潢等因素的。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各地賠償標准不一,建議咨詢當地律師。另你可參考 《鎮政規劃(2009)2號》文件關於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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