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界定婚前房產的,是以購房合同日期為准,還是以房
以合同為准。來
按照新婚自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㈡ 急急急!!!~~~關於財產婚前婚後的判定是以什麼時間為准
以結婚證領取日期為准。房產的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在婚後一方簽訂購房合同,且專是以該屬方婚前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且產權登記在該方個人名下的,則該房屋應仍是該方的個人財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總之,對於所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或領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來分析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㈢ 婚前財產怎麼界定是以什麼為准
如已領證,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㈣ 婚前房產是以合同為准還是房產證
應該是以購房合同日期為准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准),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㈤ 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房產證為准還是以購房合同為准
婚前抄財產是按照實際購買襲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進行判斷,實際購買時間即為產證時間,一般從三個上面可以判斷: 1、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間為購買時間,辦理房產證時顯示時間為此時間; 2、繳納契稅發票上顯示的時間為購買時間,此種情形一般發生在購買新房; 3、國土局遞件過戶時簽署的房產買賣合同為購買時間,此種情形一邊發生在二手房
㈥ 買房以什麼日期界定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領了證書再簽當然算
協議沒什麼效用,我記得應該是按照房產證下來的日專期或者資金交付的日期吧,各地好屬像不一樣
我建議你,如果是雙方出資,那就雙方名字
如果是單方出資,那就單方名字
但女方要是考慮到產權問題,那就把正式移交房款的日期放到領了結婚證之後
再教你,如果考慮到情感問題,那合同那個簽都無所謂,買房的房款從哪個賬戶出來的這才最重要,把房款放到你的賬戶中,直接劃賬,將來即便有糾紛,也可以財產主張,當然要保留憑據的。
最好別折騰,直接把正式簽合同和移交房款的日期放到領了結婚證之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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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貸款了 啊
那別擔心
有貸款的肯定屬於共同財產
只有全款的才麻煩
實在不放心就登記兩人名字吧 比過分 產權55開 或者51 49開 給你老公點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