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認定
現在女人對於婚姻越來越沒有安全感,所以都希望對方能夠有房又有車。可有些房子是男方是婚前就全款買了的,到最後只屬於男方自己;而有些是貸款買的房只付了首付,需要婚後兩個人一起還貸,女方只能得到婚後還款的那部分費用。另一些可能是婚後一起買的房,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閨蜜的大姑姐家裡拆遷,他們的政策是直接拿錢自己去購買住房,每個人60萬,他們家五口人拿了300萬。公婆兩個人買了小套的二手房直接住了進去。而他們一家三口選擇購買新房子,買了一邊租房一邊裝修。但是因為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兩個人鬧了矛盾。她姑夫認為房子不寫大姑姐的名字,只寫自己的,說自己是一家之主。大姑姐則認為本來買房子的錢就是拆遷款,憑什麼房產證上不能寫上自己的名字,自己嫁給這個男人這么久,而他卻從來都不當是自己人。後來她姑夫又想了個辦法,誰都不寫,就寫自己兒子的名字。經過閨蜜跟她老公的解釋,這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哪怕不加上對方的名字,對方也是有份的。況且他兒子還小,如果他長大了自己再購買第二套房的話,要多交稅。最後她姑夫才同意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如果夫妻兩個人恩愛,大家幸福的過一輩子誰都不會去計較認定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但是什麼事情都有個萬一,真的走到那一步,弄明白,這樣對雙方都好。
2. 怎樣認定夫妻共同房產,共同房產如何界定
根據《婚姻來法》第十七條自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 房屋共有權人的夫妻之間怎樣界定房屋共有權人
首先,應了解此套房屋是否是您和您愛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我國《婚姻法專》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屬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屋,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出售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時,應當取得產權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房主)的配偶的同意。如果是此套房產是您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寫您愛人的名字,您也是共有產權人。在轉讓時,應徵得您的同意;如果是您愛人婚前的個人財產或是您二人婚後就此房產約定為您愛人的個人財產的,您愛人是有處分權的。
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您愛人未經您的允許私自出售您可向法院主張該買賣行為無效。
4. 房屋房產證沒有寫共有人的份額,如何認定佔多少
沒有份額約定的默認共有,這種房子其所有權確認為共同所有(即平均分配)。所以最好書面約定。
書面約定在《房屋登記辦法》中稱為按份共有。必須在申請登記時提供各人所佔份額的書面約定,這個約定要簽於買賣合同中,也可以在房屋登記時另外書面約定。
這個約定一定要申請房屋登記的相關共有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後,登記機構會在房屋所有權證及共有權證上註明各自所佔份額。
(4)房產共有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共同共有內外關系
(一)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1.共有人沒有對共有財產劃分份額,但解散共同關系時,可以劃分份額。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財產對外發生財產責任的,共有人為連帶責任。比如張某、李某共有的一匹馬踢傷他人,張某、李某對受害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兩者區別
1、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關系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間有人的結合關系。
2、權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應有本分享有所有權,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原則上因經全體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處分應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共有部分。
4、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5、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約定,一般簡單修繕和保存可單獨為之,改良行為,須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5. 如何認定房產共有人的共有資格
我國是一物一權原則抄,即襲一個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共有又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確定的分割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是按分承擔)。
例如你和你的朋友甲,乙每人出資1000元,1000元,2000元買了個牧羊犬。那麼你們對這只犬的份額是1:1:2來算的。如果這個狗狗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話。你們需要根據出資份額來賠償。(不過被侵害人可以問你們任何一個人請求賠償)。再比如說,拿去配種,別人給你們錢,這個收益你們也是1:1:2來分配的。
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人基於特定共有關系,對共有物不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
這種只在三種情形下有:1,夫妻關系2,家庭關系3,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的遺產。
6. 如何認定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回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答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標准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 如何認定夫妻共有房產
您好!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回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答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謝謝閱讀!
8. 房產證沒有寫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怎麼認定
房屋所有權是由一個人單獨所有,還是由兩個以上的產權人共有,主要看房產證的登記內容,
在「共有產權人」一欄處,是否標注了共有產權人的名字和人數,
如果有標注,就是共有產權房屋,如果沒有,就是單獨產權房屋。
(8)房產共有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1、房產證上的房產比例是可以根據購買人的意願定的,但是房屋所有人只能是一個人,其他人作為共有人。
另外,要是共有人不是夫妻關系(夫妻關系不選擇比例就各為50%)就需要到公證處公證,說明你們的是共同出資購買,
並各佔多少比例(費用在200元左右,收費是按照公證的內容收取)主產權人的比例一般不能低於5%,在產權證辦理的時候要填一個表,上面就會有相應的內容。
2、按揭的方式要是寫父母的名字作為共同還款人,那麼他們的年齡男的不能超過65,女的不能超過60。
你的貸款年限就是你父親或者母親的最大貸款年齡減目前年齡的最小值,比如,你父親62歲,你母親56歲,那麼貸款年限就只有3年,就是你父親滿65歲的年限,而不能用你母親滿60的年限。
3、過戶的理由包括「繼承、買賣、饋贈等」,不能直接更名,只有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在的時候才能更名,還要按照要求提供很多證明材料。
而繼承則是指房屋產權人去世以後,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你是主產權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你就是父母產權的繼承人,直接獲得他們那部分產權。
4、在房產證正式頒發下來之後,是不能增加產權人的,銀行也不會允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共有權證
9. 如何認定房產共有人的共有資格
認定方法:
1、《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31條規定:「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說明:
1、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准機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唯一法定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
2、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實質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3、頒發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
《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第33條規定:「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製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4、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
(1)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系: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9)房產共有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界定方法:
首先,應了解此套房屋是否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屋,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
出售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時,應當取得產權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房主)配偶的同意。如果是此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寫配偶的名字,房主也是共有產權人。在轉讓時,應徵得房主的同意;如果是配偶婚前的個人財產或是夫妻雙人婚後就此房產約定為配偶的個人財產的,配偶是有處分權的。
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未經房主本人的允許私自出售房主可向法院主張該買賣行為無效。
辦理條件:
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三、由於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於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
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