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證建築面積變更
如果有規劃審批手續可以申請面積變更,如果沒有手續就是違章建築。
Ⅱ 房管局更改房產證面積有時效嗎
只有在房屋測量過程中有明顯失誤導致房屋面積不準時才會更改證載面積。而且並不是由產權人去更改,是由房管部門委託測繪公司進行測量和更改,並重新發證。
Ⅲ 房產證上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合可以改嗎
可以改,辦理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其有相應的規版定:
第七十九條 權利權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3)變更房產證面積要多久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法條:
第八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填制錯誤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更正登記中,需要更正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發。
第八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更正。
Ⅳ 更改房產證上的面積要辦哪些手續
首先,你得找到專業測繪所(公司)測繪好實際面積。其次,若實際面積大於專或小於房產證登記的面屬積,您可以帶上房產證、測繪所開局的文件、身份證等到房產局(部分地區是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更改手續。建議:辦理前先電話聯系房產局,以便免少帶材料而無法及時辦理。
Ⅳ 房產證面積可以改嗎
房產證面積可以改,流程如下:
首先得找到專業測繪所(公司)測繪好實際面積。版
其次若實際面積大於或權小於房產證登記的面積,可以帶上房產證、測繪所開局的文件、身份證等到房產局(部分地區是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更改手續。
建議:辦理前先電話聯系房產局,以便免少帶材料而無法及時辦理。
Ⅵ 房產證面積怎麼改
你的行為屬於自建房屋,自建15年以上的可以向當地的房管部門申請正式房本,房管部門會安排面積測繪(目前的費用是200左右),重新下發房本。但是如果你現在的房屋不是私產或宅基地的話,有可能自建會被阻止。
Ⅶ 如何更改房產證面積,急
不能加,按照現在的交易所規定,你自己加建部分可能屬於違章搭建,沒個地方政策都不一樣,你可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區咨詢一下
Ⅷ 更改房產證上有面積
房產證上的面積是政府依法核定的。與實際的面積差別那麼大,要麼是房屋自己事後擴建的,要麼是自己的錯覺(計算方法不對)。若是前者,則要看有無辦理過合法的擴建手續,若沒有,則屬於私自違章搭建,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認可,即不會同意「改」面積的。
Ⅸ 房產證面積可以改嗎
不明白你抄們那怎麼會出現這種問題,產權面積應該不可能說想改多少就多少的,是經測繪院(隊)測繪得出的,1995年應該還是房管部門內部測算的,這是具有法律效率並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怎麼會相差20平方...
如果事實真的正如你所說的,實際面積為156平方,產權證上面積為136平方,那麼你可前往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更正登記,當然,首先必須先委託測繪院(隊)重新測量計算,憑測繪報告,房產證,身份證等材料申請變更.
一般來說,房改房的樓上樓下面積基本是相同的,你的鄰居的產權面積是否也有錯,如果是,組織大家一起更改吧,測繪費分攤;如果是只有你家的面積有錯,而房子又與樓上樓下的相同,那就更好辦了,直接申請變更登記就行了.
當然,各地的手續及要求可能不完全相同,具體你可以到當地房管部門咨詢.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Ⅹ 房產證建築面積怎麼變更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10)變更房產證面積要多久擴展閱讀:
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並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