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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割房產

發布時間:2021-01-22 09:31:32

Ⅰ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分割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登記」的公示程序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房屋作為不動產,必然需將「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也就是說房屋的買受人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後,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那麼究竟房屋所有權是何時發生轉移呢?筆者認為「房屋所有權應該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其原因有四點:
其一,《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此,拍賣成交後,法院製作裁定書,裁定書在送達買受人時生效,房屋所有權自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二,《物權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轉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為了對該物權的狀態進行公示,以維護該物權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開拍賣的房屋,其拍賣過程是國家公權利依據法律程序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轉移的過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開拍賣的過程也完全達到了與「登記」一樣的公示目的。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7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力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力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力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按照該規定,取得拍賣房屋的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時,土地證、房產證上所落款的日期應該與法院法院拍賣成交的裁定書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無論何時去辦證,證上所落的日期都應該是裁定生效的日期。這樣就反過來,確認了房屋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四,如果以「登記」作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那麼在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前這段時間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仍然屬於被執行人,那無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屬於買受人,也不屬於被執行人,那房屋的權屬就存在了空白。
綜上所述,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拍賣的抵押房屋,不適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其物權的轉移應該始於拍賣成交裁定生效之時。

Ⅱ 法院是否給確權,房產如何分割

房產是可以確權的。根據《物權法》之規定,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按照共同共有處理。雖然房產權證是你父親的,但是你們基於多年生活於此房屋內的事實而取得與你父親共享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擔任,監護人有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義務。通常情形下,房產是不能分割的,因為這涉及到你父親的居住問題和其他切身利益,但是你能確保你父親的居住不受影響並且能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照顧,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房產。

Ⅲ 這樣的房屋財產法院如何合理分割

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如註明是按份共有,按照等級份額比例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回離婚後一般均分答。
一方放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補償。
如無法達成協議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Ⅳ 律師、法官、法律專業人士請進,法院會怎樣分割共有房產

該房是合夥共有財產。
因房產證為共有證(各佔50%份額),則屬於兩人按份共有該房產。
1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可以處分自己的份額財產,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 應該受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 法院抽簽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房產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條 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4 除甲承擔執行費外,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估價、拍賣費用由甲、乙共同承擔。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Ⅳ 房產分割法院收費怎樣

那要看是什麼樣的房產分割了,如果是一般房產分割,那是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內准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如容果是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收費標準是按照離婚案件的收費標准收取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Ⅵ 法院分割房產的流程有哪些

離婚房產分割中,關於法院管轄問題幾則故事

此次結合最近接觸的幾則實際案例,聊聊離婚房產分割的法院管轄問題。
北京高院的規定一則: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下面具體說幾個案例。
夫妻甲夫、乙妻,已訴訟離婚,但投資S市一套房屋權益尚未分割,該房屋商品房預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簽署,現該房屋各種手續齊全,只待和開發商去辦理過戶。
巢已築,燕分飛,具狀投向哪家法院?至於訴請如何確定,分割房屋還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個專業問題。
處理結果:經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區法院受理該案,且甲已繳納訴訟費。
突生變故:S法院出裁定,將該案移送到乙戶籍所在地法院(相對偏遠的某縣法院…)
有同行提議,離婚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民訴解釋第34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訴法第34條規定管轄。
在做財富規劃或財產分割時,可以考量,約定管轄的操作方式。
再舉一則案件,依然是夫甲、妻乙,離婚訴訟後,甲得知乙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將200萬用於幫丙(乙的親戚)在上海閔行區購房,但該房屋登記在丙妻名下。
那麼,甲若需要針對該200萬元提起訴訟,起訴對象如何設置,在哪家法院?起訴案由定為離婚後財產分割,還是贈予糾紛?補充一個細節,乙非上海戶籍,且甲方不知乙在上海具體的居住地址。
既然說到居住地址,再舉一個立案庭的故事,依然夫甲、妻乙,二位長期居住在上海並在X區辦理了居住證,後因婚姻出狀況,房產分割無法談妥,遂選擇訴訟。此時,問題出現了,二人的居住證剛續辦三個月,且目前乙搬離了原住址,在居住地取證方面,律師也是下足功夫,根本無法開出「經常居住地」的證明。
法官答復,可以在X區立案,理由是,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但民事訴訟法解釋,似乎並不是如此規定的,修訂後的解釋第十二條: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案件涉及到法律修訂的問題,但所幸,該案中乙雖搬離住址,但依然在X區。
上述第二個案例中,提出案由確定問題影響管轄,由此再補充一個,夫甲、妻乙離婚後,要分割A房屋(上海)、B房屋(蘇州)、C房屋(杭州)三處房屋,選擇甲方戶籍所在地上海S區法院,但法院認為,鑒於三套房屋上均由第三方丙的名字,故不能以離婚後財產分割為由,應以共有物分割為案由,選擇不動產所在地,即前往三地法院各自訴訟。
助理律師突然開口,該案若採用上述提及的約定管轄,不是可以解決嗎?……
題外話:
訴訟案件,有立有破,在個人資料庫中若沒有類似案件的承辦經驗或法律知識儲備,法律檢索有時會進入誤區.
舉上述些例子,想說明一個現象,互聯網方便了檢索,裁判文書的公開有助於展開梳理,但即便把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整理得井井有序,但彷彿依然無法解決一個小案件的基本處理。而且,梳理本身在括展視野的同時,也會禁錮思維,形成「定式」.
遊走於案頭,更要行走在庭前。

Ⅶ 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房子的屬性就是不可分割性。兄弟兩人各佔50%的產權,要解決房子的產權轉移,必須兄弟兩人協商達成一致,才可以對公有房產進行分割。如果達不成協議房子是不能買賣。即使訴訟到法院,法院也是以調解為主。

Ⅷ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分割房產需要哪些步驟

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怎麼申請
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為義務人逾期拒絕不履行義務,為了實現義務人合法權利,從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並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聯系方式等材料。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法院強制執行要走哪些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因此了解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申請和法院強制執行要走的程序就變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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