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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1-22 00:20:29

房產證上寫著劃撥與出讓有啥區別

1、土地使抄用年限不同襲。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其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依據土地性質不同,年限也不盡相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等。

2、土地獲得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的取得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的取得方式。出讓土地的取得方式為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形式,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獲得的。

3、補償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遇到國家在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在國家徵用時,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

4、轉讓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在出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土地出讓金等。出讓土地上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對應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㈡ 房產證上的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有什麼區別

出讓土地是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可以辦理產權證。劃撥土地是國有的,要變更產權需要補交提地出讓金。

㈢ 請問一下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寫的是:劃撥是什麼意思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㈣ 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麼意思

房屋土地取得的方式:1、出讓(轉讓) 2、劃撥

1、出讓的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
其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平等協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是指由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通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截止期限的報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劃撥土地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㈤ 房產證上註明的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有什麼區別

樓上抄的說的錯了,應該是出讓地襲不用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則需要交這筆稅費。其實這個只針對需要買賣的房屋。還有就是出讓地的升值空間要大點,買房子還是買出讓地好一點,因為出讓地是把土地買斷了的,而劃撥地國家可以把土地收回去,大不了賠你錢或還建房子給你。

㈥ 房產證是劃撥土地證是出讓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一下:
等房產證辦理下來以後,如果土地證的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的話,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但是在過戶之前必須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按照目前的規定,土地出讓金是由賣方交納的。

㈦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7)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㈧ 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麼意

土地劃撥性質,是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沒有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屬於集體土地專,如安屬置房等,都屬於此類土地性質。
此類土地所屬住房過戶,需要買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出讓性質土地,是開發商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時候,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一般商品房所屬土地都是出讓性質。過戶此類土地所屬的住房,不需要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

㈨ 房產證上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是什麼意思

劃撥意思就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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