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告的房子沒有房產證,法院是否可以執行
不發生法律效力復、變更,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生法律效力,從這個層面上、轉讓和消滅首先。因此,還不能准確的說就是被告的財產,在被告還沒拿到房產證的情況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未經登記,經依法登記,感謝你的咨詢
『貳』 如果被告有房產,法院不執行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內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容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對方是個小房子,居住用的,法院就無法執行,你可以尋找被告其他財產或收入的線索提供給法院,以便執行。
『叄』 法院執行部門可不可以執行被告債務發生之前的房產
唯一住房不能採取處置性執行措施,即拍賣。但可以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即查封回。查封答房屋就算控制房屋,迫使被執行人還錢。以後,法律難免要修改或改進,到時候總要解決的。所以,實在沒有其它財產,申請執行人也要要求法院將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查封。另外,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是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如果唯一住房偏大、豪宅,允許申請執行人另行提供一套住房,面積達到當地人均面積,然後執行唯一住房。
『肆』 被告的唯一房產可否強制執行
最高院有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所以只能查封,不能執行啊。
去查封了他的房子,以免他再把這唯一的財產給賣了。
『伍』 民間借貸糾紛案,強制執行被告房產經歷哪一些程序
民間借貸糾紛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申請的強制執行標的。專
在對方不予執行的情況法屬院可以強制執行他名下的財產。
若對方沒有其他財產只有房產,可以拍賣房產。
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有一方為公民的,期限為一年。雙方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期限為六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4條、第5條的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在拍賣前法院要通知原告選擇評估機構。此外,該司法解釋第7條還規定,拍賣機構也是由原、被告協商並經法院審查確定。
法院進行房產拍賣前必須要事先通知原被告雙方。原被告應當參與評估機構及拍賣機構的選擇。
『陸』 法院強制執行可拍賣被告房子嗎
是可以的,因為法是合法機構,經過法院處理再拍賣是完全的發達。
『柒』 強制執行被告房產不是他一個人的份額該如何執行
如果被告名下的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那被告所欠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執行局受理後就會對被告名下房產進行司法拍賣,用於償還所欠債務,多餘的拍賣房款法院除扣下執行的費用外,其於的都會退還給你。
『捌』 房產過戶申請了強制執行,請強制執行具體細節是怎麼執行的
1、判決書生效後,履行期屆滿,對方不履行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時效是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一年),雙方都是法人的(半年)。
3、申請時要交申請執行費,提交申請執行書。
4、執行時你要配合提供對方的財產信息情況,以便法院執行。
5、對方有工作的,可以由法院通知對方單位代扣。
6、對方有多處房產(只有一處的不能執行,得給人有地住),可以拍賣多餘的房產還債。
7、如果對方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礙民事訴訟司法拘留(最多15天)。
(8)如何執行被告房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