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問題,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沒房產證,起訴到法院也不受理
房屋沒房產證,沒辦法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如果只內是村集體宅基地或者容城鎮承租公房,根本不屬於個人財產,也不屬於遺產范圍,按宅基地或者公房使用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繼續使用
遺產,是被繼承人訴訟時遺留的個人財產,要取得所有權的
你先弄清楚房屋產權性質,再和家人協商如何分配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⑵ 與親戚的房產糾紛該如何處理
當我們與復親戚的房產發生糾制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找到一個當地的比較公正的辦事處去解決這個問題,因為親戚之間商量,事情中會顧及一些面子上面的事情,所以說這個時候反而矛盾不會解開,所以一定要找一個旁觀者來解決這個事情,主持公道。
⑶ 房產糾紛,怎麼處理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版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權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⑷ 發生房產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
⑸ 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中價值最高的一類財產,往往成為夫妻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的焦點。為了更好的進行維權,了解房產的法律知識是很重要的。
一、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二、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在現實社會中,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妝。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若干年後一旦離婚,共同使用的嫁妝可能損耗了,但房產作為家裡最值錢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對此不予考慮,對婚後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則不公平。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辦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內程序上大體相容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