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查封,宗地;無查封,無抵押,什麼意思
宗地: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屬界址范圍內的地塊。內 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一般情況容下,一宗地為一個權屬單位;同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連接的若乾地塊時,則每一地塊分別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也是地籍調查的基本單元。
查封:是對不動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一般的原因是房產的佔有人有違法的行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無查封、無抵押:這里是指房產沒有交易上的瑕疵,不會這些這些給買主帶來法律風險,使得房產交易遇到障礙。
B. 查封房產期限為一年的,是在什麼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託辦理,法院房產拍賣不是房屋的產權人直接進行房產交易,而是由拍賣行進行委託拍賣,拍賣也要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有委託書才能進行房產交易,這是委託交易必須有的書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賣行要對房產交易開始進行准備工作,第一步要對拍賣的房產價值進行評估,這樣才能定出拍賣的低價,拍賣的低價不可以過高也不能過低,既要保證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證購買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確定拍賣的日期和拍賣的公告。
3、再有就是對購房人的購買資格和購買條件進行審核,購買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和競買的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就像是商品房認購書裡面交付的保證金是一樣的,交易成功就劃入房款,交易失敗就退還給購房的人。
4、最後就是進行房產的拍賣競買程序了,一旦房屋競買成功,當即就繳納拍賣的房款,然後由拍賣行給予拍賣房產產權轉移證明就可以了。
案例: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於2013年5月分別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由該中介公司為霍某購買戴某位於石景山區永樂小區的一處房屋提供居間服務。霍某與戴某就涉訴房屋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存量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補充協議,霍某於當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簽訂後,戴某遲遲未辦理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手續。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就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進行了約定。後霍某得知涉訴房屋在買賣合同簽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買賣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以案釋法
如果霍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戴某,由於戴某的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擔保法第8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戴某應該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中介公司,則中介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霍某購房損失,並不能只看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條款。合同法第424條明確規定,居間人具有如實報告的法定義務。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了解和知悉,這也是居間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證。
此外,合同法相關條款亦明確了當事人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因此,居間人除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外,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公序良俗等,負有勤勉盡責、忠實、專業等義務,對委託人提供的各種資料作必要的專業審查,以確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房地產中介公司應當本著對客戶負責、對企業商譽負責的態度,審慎地核實涉訴房屋的產權資料等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但該公司未對涉訴房屋的相關產權情況及時查詢、核實,應屬其未能全面、恰當地履行居間服務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C.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裁定查封房產的條件是什麼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裁定查封房產的條件是: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什麼是房產查封擴展閱讀:
民事執行中查封的要求,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D. 房子被查封是什麼我完全不了解
一、房產查封是指國家機關對房產採取限制措施,被查封的房產禁止交易、過戶、抵押等任何行為。查封,是指有權採取查封措施的國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採取的限制處分的行為。
二.常見的九類易導致查封的房屋(你可以去法院咨詢下,是什麼原因導致房產被查封。):
1.訴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是違章建築;
3.產權不明導致的糾紛的房屋;
4.交易房屋一房多賣;
5.交易房屋存在高額抵押;
6.產權人涉及債務糾紛較多;
7.產權人涉及惡意轉移、變賣房產;
8.交易過程中,產權人有違法行為的;
9.執行案件中,暫無履行能力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
(4)什麼是房產查封擴展閱讀:
查封是指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司法查封則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查封活動。
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復雜,由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范,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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