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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如何共有

發布時間:2021-01-19 04:22:27

⑴ 婚前財產結婚後怎樣變成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回)》第十九條規定答:「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財產約定公證是指依法將要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或者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約定,經公證機關依法對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以是否登記結婚這一事實為依據,公證分為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好律師網參考

⑵ 婚前共有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版辦法進權行: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⑶ 根據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如何兩人共同擁有

婚前財產是個人,不可共有。除非添加署名!

⑷ 婚前房產怎麼轉婚後共有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前買房屬於個人財產,房產所有人願意內在房產證上寫其容他人的名字,應視為對這些人的贈與,法律並不幹涉。
夫妻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房管局辦理,讓房管局在房產證「共有人」一欄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姓名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⑸ 婚前房產共有協議書如何協議

夫妻雙方可抄以就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只要無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此約定合法有效。
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⑹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怎麼做能變成共有的

你好,根據我國物權法、婚姻法等相關規定,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一般專會認定為購買方的屬個人財產,將一方個人購買的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

一、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
這種情況,雖然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房產性質還是個人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個方法:
1、是雙方到房產登記部門做一個增加共有人的變更登記,也就是俗稱的房產加名;
2、通過婚內財產約定協議,但注意這個協議不能以離婚為條件。

二、一方婚前貸款買房。
這個情況不分婚前婚後取得房產證。一般來講和銀行貸款,銀行會將房產做抵押登記,借款人無權變更住房產權所有人姓名,不能辦理抵押轉讓買賣,加名字等手續。辦理加名前需要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才可以辦理變更。還有一種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房產給一方,沒過戶也有法律效力。同樣,這個協議不能以離婚為條件。
望採納,謝謝。

⑺ 如何將婚前房產轉為兩人共有

如何將婚前房產轉為兩人共有::
你可以採取贈送的辦法,寫一個贈送協議專,再去公證處公證,然屬後帶贈送書、公證書、房產證、雙方身份證等,去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加名字,就可以了。
其它再需要什麼,房產交易中心人員會給你解說的。

⑻ 如何將婚前房產變成共有財產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姻前財產不因結婚時間延續而自動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專。
我國婚姻法第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因此,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姻前財產不因結婚時間延續而自動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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