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復婚後以前的房產還有對方的嗎
復婚後,以前的房產不存在對方了。
公民辦理復婚,但是相關的財產還是按照內離婚協議書進行容的,相關的財產會按照離婚協議作為雙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書對於復婚還是有效的,若公民辦理復婚以後需要視為共同財產,可以重新協議財產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貳』 離婚買房後復婚多久可以上產證
離婚後,按照《婚姻法》規定原夫妻雙方已屬於自由人。實際上等同於未辦理過結婚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如單方面購房實際上等同於其財產為婚前財產。可以將女方名字加入房產證,但單純將女方名字加入房產證,不能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做財產公證或婚前約定,以明確財產共同歸屬范圍。這方面《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均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叄』 2020年離婚後房產過戶給一方後,再復婚房產會因為債務影響嗎
離婚後房產過給一方再復婚的話,不會因因為債務影響兩個人的關系也不會將以前離婚的債務歸還在現在結婚的兩個人的身上。
『肆』 復婚後房產歸屬問題
在法律意義上是屬來於女方的婚前財產源。因為第一段婚姻結束時已經經過法律手續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歸屬給了女方,不因沒有變更過戶手續而變更單獨屬於女方的法律關系。在夫妻復婚後,該房產就屬於夫妻的婚前女方財產;但是結婚後,如果女方需要變賣該房產,也需要男方簽字同意確認才能完成 變賣手續,所以男方也沒有必要擔心什麼。
『伍』 離婚後買房復婚後房產證怎麼辦理
離婚後買房,復婚後再辦理房產證,夫妻雙方應書面約定房產權屬問題,帶著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購房合同、申請表,共同去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雙方協商可以辦成單獨所有,也可申請為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陸』 買房離婚多久復婚,需要再交房產稅嗎 能不能一下復婚
不管怎麼抄樣方先生都是需要繳納襲的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對房產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柒』 復婚後房子能作為共同財產嗎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於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捌』 復婚後房產過戶有必要嗎
夫妻離婚時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財產已由原來的共有狀態轉化為各自所有。原房屋在離婚後已歸您所有,因此復婚時,是您個人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復婚並不導致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復婚前房屋如果已過戶,自然是其中一方個人財產。如果該房屋尚未作變更登記,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離婚協議房屋歸其中一方的約定,已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
『玖』 復婚後房產還是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婚姻法》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