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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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離婚房產的處理首先要看您雙方是否可以協商一致,如果對處理結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按照您雙方都同意的方案進行處理即可。其次,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1) 雙方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房產證或是通過其他協議對於產權比例進行約定的話,按照雙方約定的進行處理。
(2) 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個人名下的話,除非有其他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此時房屋屬於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3) 一方婚前首付的房屋,登記在首付方個人名下,婚後由首付方或是另一方還貸的話,此時雖然房屋仍舊屬於首付方的個人,但是針對婚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您需要補償給對方。
(4) 一方婚前全款購置的房屋,婚後過戶到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2)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擴展閱讀: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