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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產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2021-01-14 18:09:37

Ⅰ 怎樣向法院申請查封房產程序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1)查封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

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Ⅱ 關於法院執行局執行查封房產的緊急問題!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第三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異議,主張財產權利的,法內院會按程序受理異議並容審查,異議成立的,終止相對應財產的執行,異議不成立的,恢復執行。
根據《執行規定》的要求,在先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在先查封法院因某些原因不啟動或者拖延處分查封財產,則優先受償債權的實現則將受制於在先查封案件的進展。甚至部分在先查封案件系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的訴訟,或者第三人在申請保全後怠於及時行使債權或者人為將債權訴訟過程復雜化,並且通過與債務人和解的方式達成還款期限很長(如10年甚至20年)的還款協議,將每期的還款額度壓低,約定在還款協議未履行完畢前不解除對財產的查封等。此時,在先查封案件遲遲未進入執行程序,在先查封法院也無法及時對查封財產進行處置,優先受償債權只有待在先查封案件審結並且進入執行程序後才有可能實現。

Ⅲ 法院判決後,要執行之前查封的房產,該怎麼辦

私人判決已經生效,但還是要審查查封在前還是訴訟在前,也要審查查封在前還是內交易在前。不能因為有了容判決,就能絕對對抗法院的生效查封。這個問題,屬於只需的裁決問題,要通過只需異議或案外人異議的程序解決。因為同一房屋,客觀存在兩家或多家法院判決的情況,即可能存在拆遷安置、銀行貸款、普通債權的查封、購買房屋等。

Ⅳ 本地法院查封異地房子如何執行

法院查封的房屋要執行,還是要先進行評估,然後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不管是本地的房屋還是外地的房屋程序都是一樣的。

Ⅳ 法院查封的房產到了執行階段會採取怎樣措施

1、「想咨詢一下這是怎麼回事」:房產被保全了。

2、「是打這類官司的必要程序,還是對方要求法院查封的」:
(1)不是必要程序。
(2)一般是有對方的保全申請。有時對方沒有申請保全的,如果法院認為可能因你家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也可以在必要時在對方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採取保全。
但目前實踐中,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的情況不多。
(3)到底是法院依職權保全的、還是對方申請後保全的:沒必要追究,效果都是一樣的。

3、「如果是對方要求的話,對方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或申請讓法院執行這項請求」:
(1)對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一旦保全錯誤,用於對你家進行賠償因保全查封帶來的損失。
(2)但從你所說情況看,保全貌似沒有錯誤,是訟爭房產。

4、「而且我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關於房產被查封的通知」:法院應當通知你們。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現在她以自己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為由,對過去的事隻字不提,皆以忘記了,不知道為借口搪塞官司的具體事由皆由她的兒子負責」:
(1)這無所謂,只要她、她兒子拿不出證據證明你家當年辦理房產過戶時她也是「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的證據,你家的買賣合同就有效。
(2)提示:
①你家的房能不能保住、合同是否有效:應由她當年簽定買賣合同時是否「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為准、不以她現在是否的情況為准。她現在即使是真的神智不清了,只要當年是清醒的,合同依然有效。

②她當年是否神智不清:應由她或她兒子舉證:拿不出證據的,會認定當年的合同有效。

6、「有朋友提點說 原告先既已承認自己神志不清,就等於是喪失了個人的行為能力。不知道這個點,對我們是否有利」:我認為沒有多大利,反而不利,因為:
(1)她如果是神志清楚,應由她自己來訴訟,好多當年的事她無法反口,無形中會增加她方舉證的難度。
但現在她一句神志不清,就可以由她兒子來進行狡辯了,無形中你家也增加了舉證的責任:需要有證據反駁她兒子拿出的「偽證」。
(2)如果真的有證據證明當年她在簽合同時確實是「神志不清、喪失了行為能力」:你家的買房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你家應當將房產返還給她兒子、她兒子返還你家房款。

7、建議:
(1)看她兒子能提供什麼證據證明她當年神志不清吧,你家應努力找到當年簽定合同時的知情人、辦理過戶時的經手人或其他知情人、當年她周圍鄰居或居委會的證明等來證明她當年簽定合同時是神智正常的人。
(2)另外,這房在當年出賣時,房產證上是否是她的名字、是否是她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時她丈夫是否在世是否知情並同意,也是確定房子最終能否屬於你家、買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請注意查找相關資料,最好是找你所在地律師咨詢一下,因為房產不是小事。

Ⅵ 查封房產後怎麼執行

這個要分情況,目前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屋。最後的法院的處理結果有幾回種:
如果這答個房產是對方的唯一生活用房,就不能拍賣,但如果對方的房屋超過了一般人的生活需要,比如是豪宅,那就可以執行然後換個小房子。
如果對方不止這套房子就可以拍賣,如果房子不適於拍賣,法院可以變賣房屋。
如果是法院自己執行不積極,收到申請書之後六個月沒有執行,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不過這個時候建議最好還是請個律師溝通一下。

Ⅶ 查封房產到執行時輪後有權要求分配嗎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輪候查封,回區別下列情況處理答:
1、被執行人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符合破產條件,而當事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Ⅷ 查封房產需要多久能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版 第二十九條 人民權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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