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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產共有

發布時間:2021-01-13 20:03:39

① 房屋共有人的增加如何辦理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2011年9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拓展資料

以房屋析產登記增加房屋共有權人僅適用於夫妻之間。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選擇贈與、買賣方式外,還可以選擇房屋析產登記。你需要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

再到市國土房管局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再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析產登記。這樣,你就能增加配偶為房屋共有人。

② 如何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可前往現居住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辦理。

房屋共有權證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房屋共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附件,一般為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用以證明共有房屋的歸屬;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人的法定憑證。

(2)如何辦理房產共有擴展閱讀:

一、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

1、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2、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共有權證

③ 如何辦理房產共有證,

兩人或多人,一起拿著
房產證

戶口本
、身份證以及房產分割協議(份額),去
房管局
交易大廳辦理共有房產登記。

④ 怎樣添加房產共有人

1、所有人帶上身份證和房產證,到房管局申請辦理3份共有證;
2、由於房屋產權產權目前是回屬於老答大的,如果要辦成4人共有的話,那就是相當於老大把房子的3/4贈與了其餘三人;
3、其餘三人作為受贈方,必須繳納契稅,每人需要繳納1/3,具體的契稅金額按房屋的估價和面積來計算,房管局會給你具體的指引,費用在房屋評估價的1-3%(比例按面積不同而不同);
4、在其他三人繳納契稅之後,房管局就同意辦理三份共有證,分別是兄弟三人的名字。

⑤ 將房屋過戶給共有人如何辦理

相當於一次買賣,按市場評估價交易房屋財產總額的三分之二。

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關系,那麼將房屋過戶給共有人,相當於一次二手房屋買賣。因此,辦理房屋過戶給共有人可參照二手房買賣的程序進行,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2、進行房產價格評估。

3、帶上相關合同即身份證明的資料,至房產管理中心辦理。

4、拿到受理申請書後,到稅局交納相關稅費,拿取契稅證。

5、憑完稅契證到土管部門辦理國土證。

6、憑完稅契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5)如何辦理房產共有擴展閱讀:

一項房屋所有權可以有一個主體,也可以有多個主體。房屋共有是指某一房屋屬於兩個以上的主體所有。房屋共有的兩種形式分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房屋共有是客體的單一性和主體的非單一性的統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體卻是指向同一房屋。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它可以是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也可以是幾間、幾套或幾棟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這些房屋不是分別屬於多個所有權主體,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為各個所有權人共同所有。

房屋共有不等於房屋公有。共有是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兩個以上的共有;公有是從房屋的所有制性質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共有與房屋公有可能呈現出一種交*關系;當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當公有房屋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時,則該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權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約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權利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約。

⑥ 如何辦理房屋產權共有登記

這種情況要由原房產證戶主向房管局書面申請,在房管局辦理

⑦ 如何認定房產共有人的共有資格

認定方法:

1、《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31條規定:「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說明:

1、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准機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唯一法定憑證,受國家法律保護。

2、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實質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3、頒發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

《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第33條規定:「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製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4、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

(1)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系: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7)如何辦理房產共有擴展閱讀:

界定方法:

首先,應了解此套房屋是否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屋,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

出售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時,應當取得產權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房主)配偶的同意。如果是此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寫配偶的名字,房主也是共有產權人。在轉讓時,應徵得房主的同意;如果是配偶婚前的個人財產或是夫妻雙人婚後就此房產約定為配偶的個人財產的,配偶是有處分權的。

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未經房主本人的允許私自出售房主可向法院主張該買賣行為無效。

辦理條件:

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三、由於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於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

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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