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寫房產遺囑
房產遺抄囑第一部份: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第二部份:正文;第三部份:結尾。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代書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
但每個家庭情況不一樣,建議找律師代寫,很多遺囑因為不規范,有歧義,引發繼承糾紛。
2. 配偶去世,應怎樣立房產遺囑給子女才有法律效力
配偶去世後,首先應當劃分遺產范圍。並且完成遺產繼承程序。回
遺產應當由第一順位答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當你的配偶去世時,屬於他的合法財產就是遺產。在他生前你們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半是你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遺產。屬於遺產的部分由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來按份繼承。如果逝者的父母健在,那他們也是有繼承權的。此時要抓緊時間處理遺產繼承問題。當逝者的遺產已經全部繼承完畢後,你所書寫的遺囑,才能將屬於你的房屋留給子女。
前一手繼承問題沒有處理好的時候,可能會在遺產上出現代位繼承問題
因此,先處理好你配偶的遺產繼承問題。然後再寫遺囑安排自己的遺產繼承問題。只有這樣,遺產繼承才能順利進行。
3. 怎樣寫房產遺囑才有效
房屋繼承遺囑的主要內容
(1)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
(2)寫明立遺囑的原因,要處理的財產的名稱、數額,財產分割意見,有關繼承人應得的具體數額,以及其它有關要求。
(3)立囑人、證明人、代書人分別簽字蓋章,最後署明立囑時間。
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房屋繼承遺囑的格式範本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
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
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
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
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 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4. 怎樣立房產遺囑才有效
為了保證遺囑人的意願在死後得到實現,使遺囑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最可靠的辦法就內是將所立的書面遺容囑辦理公證,使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許可,以免法定繼承人和其他人日後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產生懷疑與遺囑受益人發生爭執。因此,遺囑不僅可以公證,而且應當提倡將遺囑公證。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帶囑文本、戶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遺囑人都要當著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如事先已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的,應向公證員證實確實是本人的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時,立囑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並在原立的遺囑中註明撤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5. 怎樣立房產自書遺囑才有效
自書遺囑是指被繼承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簽名、並註明年、月回、日的一種遺答產處置方式。但是自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否則就屬於無權處分;(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具體包括遺產范圍要明確具體,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被繼承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書遺囑也會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採取他人代書、機打等方式形成。在現在的許多案例中,列印後再簽名的遺囑有許多被法院判決無效。鑒於書寫遺囑是一個高難度的法律技術活,建議想自己寫遺囑的話,最好委託律師來指導和操作,這樣才不會給後代留下後患,給自己留下遺憾。
6. 關於如何立房產遺囑的問題
你不能遺囑代書,要麼是他自己寫,要麼去公證辦理公證遺囑。
這房產應是你父母的共同財產,最好他們分別就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立遺囑處分。
7. 房產遺囑如何設立才有效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
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7)如何立房產遺囑擴展閱讀:
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