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上必須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嗎
房產證來上也沒有規定必須是源夫妻兩個人的名字的,也可以寫一方的名字的::
因我國現在的法律有定夫妻共有房產,不管寫一方或是雙方都是屬共有房產,如果只寫一方的名字,仍然是屬夫妻共有房產的。
但是寫雙方的名字,從心理上中要安定些的,如果只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從心理上瞠是有定的糾結的。
② 房產證上是夫妻的 名字離婚應該怎麼分
住房登記你倆姓名。不管住房何時購買,在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住房屬於你倆回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答
離異,你們各自分得一半產權,同時承擔一半債權!
可以協議住房歸一方,得到住房的,給與另一方適當的雙方認可的補償。
③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5條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
結婚後,一方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房地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雙方平分。
婚姻法新規定:夫妻共同擁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該房屋,第三方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該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同住家庭的需要。一方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離婚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什麼是夫妻擴展閱讀:
新婚法關於婚後買房的通知:
在一起買房時,有四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例如,簽訂合同、申請抵押貸款和轉讓交易,夫妻雙方都必須在場。此外,還需要提前研究文件的准備和住房貸款的申請。
1。合同雙方均親自到場。
在購房過程中,涉及到簽訂銷售合同、申請抵押、轉讓交易等多個承包環節,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在場。
除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外,申請住房貸款和辦理過戶手續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住房貸款時,有時他們會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申請,因此銀行需要同時檢查他們的資質,同時簽署相關手續。
此外,轉讓手續原則上要求同時在場,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購買的財產無論是共有還是共有,都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然後在房地產憑證上體現出來,所以雙方都需要o出席簽字確認。但是,不能到場的,還必須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對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
2。文件准備是關鍵
當一對夫婦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提供更多的文件,而且沒有一個能少。
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如果是非本地居民,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當地納稅或社會保險支付證明。否則,應按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處理。
當然,在抵押貸款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收入較高,通過資格審查和批准不是問題,另一方的收入證明也不需要。
3。主貸款和次貸款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的變化,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和次級貸款機構,而不是簡單地取決於收入水平。
夫妻共同還款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次貸款人。一般來說,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有一方被視為「貸款人」(通常被稱為主要貸款人),無論雙方的名稱是否寫在房地產證書上,另一方都可以被視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選擇收入較高、較為穩定的一對,並注意年齡限制,否則會影響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們警告說,需要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非當地居民一年以上不能提供當地稅務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的,按不同處理。例如,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會提高,利率也會提高,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應提前確定財產份額。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有。因此,在共同購買過程中,即使對方的姓名沒有出現在房地產證上,也不影響房屋所有權。
但目前,有一些時尚夫妻的財產是AA制度。當他們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考慮財產份額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業主可以選擇共同所有權的形式。業主選擇共有形式的,雙方的權益相同。如為股份共有,需提前分割,並在房地產證上載明。
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這方面,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許多潛在的夫婦一起買房。為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房地產證書的登記應努力。
這里的「准夫妻」是指那些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人。夫妻的婚姻期限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計算。因此,共同購買無結婚證的房屋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共同投資,比例為一半,則兩人的姓名應同時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雙方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應當在房地產證上登記,但必須說明各自的出資比例。
另一種情況需要事先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另一方的名稱是否也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如果已登記,非出資方的份額是多少,也需要在房地產證書上確定和顯示。
④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老公的名字,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婚後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定義界定要准確,不能混淆,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⑤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辦
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或有哪一方保管,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如果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即使房產證只寫一方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什麼是夫妻擴展閱讀: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二、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三、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四、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六、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七、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八、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