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婚半年丈夫去世,婚前房產如何分配
再婚半年丈夫去世,婚前房產分配方法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男方再婚,今後的遺產,其女兒有繼承權。
房產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丈夫死後,應當由後妻和丈夫所有的子女平均分割房產,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繼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也與其他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因此,房屋作為遺產,應當由養女、親生女兒和後妻平均分割,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訴訟。
(1)婚前房產去世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㈡ 婚前房產一方去世怎麼分配
是婚前一方的房產,住房就是登記人個人合法擁有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如果房專產登記人配偶去世,這房子不屬能辦理繼承,因為住房產權和死者沒有關系。 如果死者為房產證登記人,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
㈢ 婚前房產房主去世後該歸誰所有
遺產按照下列順來序繼自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是婚前房產離婚後歸誰以及婚前房產婚後房主去世房子歸誰的詳細解答,在生活中最難處理的就是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糾紛。但是父母出資買房卻是一大部分夫妻買房的方式,因此,處理婚前房產,由於具體情況的相差各異,離婚歸誰還是比較復雜的。但是,也不必過分擔心,因為有專業人士精通此事,可以為大家解決實際問題。
㈣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在男方死後如何分配,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男方死亡後,該房子屬於男方的遺產,原則上應該由男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男方的父母、子女和妻子)來平均分割,繼承遺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婚前房產去世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夫妻有一方去世,但去世的一方有婚前財產,請問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作為他個人的遺產發生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㈥ 老公去世了,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房子歸男方所有,因為這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婚前房產去世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㈦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有各自子女,婚前房產應該怎麼分配
再婚夫妻的婚前財產,一方死亡不是由另一方全部繼承,是由另一方和一方的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㈧ 婚前房產婚後一方去逝財產怎麼分配
是婚前一方的房產,住房就是登記人個人合法擁有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如果回房產登記人配偶去世,這答房子不能辦理繼承,因為住房產權和死者沒有關系。
如果死者為房產證登記人,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就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這房子。
《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