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房屋契稅新政策規定契稅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專人所得屬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1.5%;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徵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2. 關於房產增值稅,要交多少錢
一、增值稅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通知的規定,納稅人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或租版賃服務,權其納稅義務發生日期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國稅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其他個人的不動產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平均分攤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低於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即,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平均分攤在對應的租賃期內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除此之外,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一次性收取租金,要在取得預收款的當天一次性繳納增值稅。
二、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固定納稅期限。
因此,房產稅是按年徵收的,分期繳納,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不用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3. 房地產增值稅稅率一般是多少
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1%,選擇簡易徵收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內5%徵收率。
拓展資料:
房地產增值稅,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執行了20多年的營業稅將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按照新的增值稅稅率,容建築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有關營改增的實施細則並未完全落地,而且國家承諾所有稅負只減不增,這使得房地產營改增具體政策如何設計受到多方關注。從目前全國樓市「去庫存」的前提下,營改增的實施在絕大多數城市是利好消息,有助於減輕稅費從而清理庫存。
預計政策將向自住及長期住房傾斜。現行營業稅免徵房屋,若徵收增值稅後,將面臨交易成本增加的風險。現行全額徵收營業稅的房屋,若購買原值大於現有售價49%,增值稅小於營業稅,反之則增值稅將大於營業稅。
對於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房屋,由於稅率由營業稅的5.6%提高到增值稅的11%,整體稅負亦將有所增加。根據總體稅負只減不增的大方針,我們認為在執行細則上會考慮與現行營業稅的稅負比例,不排除對現在免徵營業稅的房屋也實行增值稅免徵。
4. 房地產稅率是多少,以及稅費如何計算
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率是11%,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予進項稅額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執行3%的增值稅徵收率,根據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直接計算繳納增值稅,無進項稅額抵扣。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速算扣除系數。
(一) 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二)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5. 北京房產稅如何計算之最新計算方法
一、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不是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二、應納稅額
1.從價計征
(1)以房產余值(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為計稅依據
(2)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3.特殊規定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3)對於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三、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者差額)的單位(學校、醫療衛生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以及文化、體育、藝術類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居民住房),免徵房產稅。
5.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6.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7.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