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1、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房產稅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繳費途徑
1、納稅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稅務機關將開設個人住房房產稅申報納稅綠色通道,專窗受理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用帶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通過pos機當場繳納稅款並取得《通用繳款書》;
2、第一個是辦稅服務廳。納稅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區縣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申報納稅專窗,用帶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通過pos機當場繳稅;
3、第二個是銀行。納稅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營)在本市辦理個人業務的營業網點使用銀行卡或現金繳稅;
4、第三個是付費通網站。納稅人還可以登錄付費通網站按照網上流程繳稅。
㈡ 房產稅:原值*(1-10-30%)*1.2%,其中是去10%,20%,30%,如何確定
10%至30%減除幅度抄,是有由省、自治區襲、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2)房產稅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房產免納房產稅范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㈢ 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問題:我給一家企業做會計,涉及房產稅如何確定原值問題搞不懂,能給我說一下嗎?
答:財稅地[1986]8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吉稅四字[1988]7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規定:關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1)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提示:你可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你企業的房屋進行確認,正確繳納房產稅。
㈣ 房產原值無法確定的 房產稅應當怎麼確定
1.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造價或原價。
2.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3.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
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房產稅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擴展閱讀
房產稅的稅收特點有以下: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房產稅的注意事項有以下:
1.人均面積作為征稅的衡量標准。
按人均居住面積為標准,超過了平均居住面積,就得繳納房產稅。人均房屋使用面積越大,稅率越高,可實行累進稅率制度。另外,要規定相應的減免制度。
2.房產稅應該有合理的用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所徵收的房產稅應該用於當地教育條件的改善、社區設施的改進或道路、橋梁的改造等等。這樣有利於房產稅的徵收,防止逃避稅收的現象,同時,也能通過稅收來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漲。
3.對於長期空置的房子,明顯具有投機性色彩,故而可以提高房產稅的稅率。這樣,能有效避免房產投機。
4.將該稅種劃歸為地方稅種。一方面比較符合歷史習慣和國際慣例,另一方面,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可以激發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進行房價控制,有利於房價的穩定。
㈤ 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一般都是專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㈥ 房產稅房產原值每年如何確定怎麼計算
所確定房產余值計稅依據經慎重考慮房產稅屬於財產稅應房產價值計稅依據房產內價值三種形式:房產原容值房屋造價包括房屋建造所用料、工、費價值等按房產原值計稅比較穩定隨著間推移房產帳面原值隨著折舊基金提取逐漸減少種情況仍按原值計稅顯合適二房產凈值按凈值計稅既麻煩科三房產市價理論講房產稅計稅依據應房產市價市價房屋現實價值包括土發利用等增值素房屋發買賣行沒市價況且目前情況沒標准價格按照市價計稅客觀存困難問題綜合幾種情況《暫行條例》確定房產余值計稅依據價值既考慮房屋自損耗素照顧房屋期增值素
㈦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1、財稅[2010]121號: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後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2 、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築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佔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於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
3 、cdqm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辦公樓,面積為1500平方米,建築成本為105萬元,不包括土地價值。該宗地為本年新征,土地單價為每平方米150元,容積率為0.48(容積率為宗地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使用年限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11年,因容積率低於0.5,應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地價=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杜絕了之前由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所做的房產稅籌劃。
目前仍存在沒有將土地價值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公司應當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解決計稅依據問題,避免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