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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怎麼調出來

發布時間:2021-01-10 02:12:09

『壹』 房產證丟失怎麼辦

根據《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權屬證書遺失後,權利人應回當及時登報答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0天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補證手續具體流程為:權利人需持有效的身份證件先前往房產檔案部門查閱檔案,檔案部門經查實後出具遺失登報證明,權利人持此證明到報社刊登遺失公告。公告滿30日後,權利人持公告的報紙(必須是完整的整頁報紙)、檔案部門出具的遺失登報證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登記部門申請遺失換證登記。權利人10日後就可領取新產權證,新產權證上會註明「補發」字樣。

『貳』 房產證丟失了該怎麼辦

有的人可能會有這樣的感受,辛辛苦苦存錢買下的房,只有在拿到房產證的那一刻才會覺得由實感,可見房產證是多麼重要。那麼,如果不小心遺失了房產證怎麼辦?不要驚慌,其實是只要補辦就可以了,具體要怎麼做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補辦房產證要准備哪些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比如身份證,戶口薄等

2、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原件或總證復印件

3、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原件

4、經確認後的房屋測繪報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是他人委託代理登記申請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范圍,並且也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人,那就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並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等。

二、補辦房產證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1、如果你是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檔案的話,一般來是免費的

2、如果你是到報社登報作廢房產證的話,那就會統一收取一定的費用,同樣,辦理土地證登報作廢也會統一收取一定的費用

3、辦理新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工本費的,一般來說是10元一本,還有印花稅5元。

三、如何補辦房產證?

1、備件申請

你應先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以書面申報權證遺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結構,面積,所有權來源情況及現狀和產權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別忘了帶上你的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備案查檔

在繳納一定的查檔冊費後,房產管理局會發出臨時收據,並對你提交的申請遺失事項進行內部查檔校核。

3、登報聲明

房產管理局對申請遺失事項校核後,會出具證明給你到報社辦理「遺失權證聲明」的登記手續,待遺失聲明見報後,你就持報和臨時收據到房管局交給原件經辦人。如果一個月內沒有異議的話,你就可以向測繪所申請勘丈。

4、勘丈入冊

你向測繪所申請後,他們會對你的房屋進行測繪勘丈和繪圖,測繪完畢之後,檔案管理部門就會負責將案件入冊。

5、登記審查核准

這時,房管局會對你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復審和審批。

6、繕證發證

如果經審批同意補發權證的話,在經過繕證、校對後,房管局會向你發領證通知,你就憑「登記收件收據」領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房產證補辦的知識,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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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房產證怎麼辦啊 自己去辦

一般房產證的辦理分新房二手房兩種情況,新房辦理在簽完購房合同、交購房款後,需要開發商提供相關資料,自己去房管局交易大廳交地稅、辦產權證。自己新建房的參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內容;二手房的房產證辦理,在簽完購房合同(書面及網簽合同)、交購房款後,買賣雙方一起去房管局交易大廳交地稅、辦產權證。參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內容。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並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築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並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並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並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並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並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後,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徵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肆』 如何辦房產證

房產辦理證辦理的流程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申請-受理-查驗-實地查看(視情況)-繳納稅費--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發證
1、申請登記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明材料,若委託他人為代理人的還應有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房屋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等。
2、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3、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1)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託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2)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3)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准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4、實地查看、繳納稅費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在建工程抵押、不動產滅失注銷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進行實地查看(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
領取房產證之前需要先交納相關的稅費,以及公共維修基金。
5、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權屬清楚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6、發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並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

『伍』 房產證怎麼辦理

從別人手裡轉讓抄的房子嗎?
那就需要:買賣雙方本人及身份證原件;
原先的房產證,
費用:(5年內的房子)費用包括房款額千分之五的評估費,評估額1%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個5.5%的稅,都是需要買方繳納。買方就是現房款1.5%的契稅(面積在144上,契稅3%)
再就是,從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轉讓登記表,買賣契約,之類的,很簡單,有人指導。
如果是直接從開放商處買的,就簡單了,一般有工作人員陪同
業主只需要本人帶著身份證原件,購房合同正本,購房發票。開放商提供相關的證件有: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2、土地使用證;
3、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施工許可證;
6、竣工驗收證明單;
7、建築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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