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貸款房怎麼辦
1、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著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2、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4、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5、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離婚房子怎麼處理
離婚後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應根據是否對房產擁有完全所有權來決定處分方式。對於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房產,即其他人對該房產均不會主張其他權利的,房產的歸屬可由以下幾種方式決定:
1、雙方經過協商,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一方放棄該房產的,由專門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的價值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根據婚姻法房產分割細則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2、房屋增值,雙方都想取得房產但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採取競價拍賣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將出價支付給未能取得房產的另一方作為補償。
3、雙方都想放棄該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雙方的申請對其房屋評估再拍賣,就所得的款項進行分割。
Ⅱ 離婚時房子有抵押貸款的怎麼辦
通過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已被設定了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在貸款沒有完全清償之前,享有抵押權的銀行對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有權予以限制。我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此可見,您妹妹與妹夫可以將按揭購得的房屋出賣,但在出賣時,必須通知貸款銀行,同時還必須告知買房人有關抵押的情況。而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應按如下方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無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者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離婚後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准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Ⅲ 離婚後房產證要更名,但又有銀行貸款,該怎麼辦手續
你好,這種情況只需辦理產權證變更就行了,但你需與女方簽一份離婚專財產協議約定由你負責清屬償銀行貸款余額(協議須公證),之後,你持離婚協議辦理房產證過戶變更為你一人,並按原還款方式按月繳費銀行按揭款。
(誠心很多你的問題,記得好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