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連建房是什麼意思
不是「連建房」,應當是「聯建房」
聯建房是溫州地區所特有的一種建房方式。在溫州各個鄉鎮都有存在。 聯建房是土地部門賣出單間的土地給私人(一般面積為3.8米乘12米),也有可能是拆遷安置所得。再由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私人業主聯合建設成商品房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聯建房建設也是合法的住宅開發模式。建設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因著有關部門要保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益,所以聯建房的產權手續還有所限制。目前聯建房產權證辦理還需要政策的扶持! 溫州市平陽縣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經公開辦理聯建房的房屋產權證。但因為辦理費用極其昂貴,所以市面上的聯建房大多沒有取得房產證。也有一些房子曾經辦出過產權證,聯建房的產權證和房開公司開發的住宅產權證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聯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沒有取得產權卻會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賣房人有經濟糾紛、死亡、破產等,都有可能讓購房者蒙受損失) 現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續的聯建房一般價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間地基30萬價格計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築成本一平方600,一個平方的聯建房不包括辦證費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費用支出大概成本為1600元)。 如果經濟比較緊張,這樣的房子還是非常實惠的。住房內部品質和房開的房子基本沒有區別。聯建房不用物業管理費用! 負擔比較輕!
房地產聯建:
房地產聯建是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產聯建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主體資格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房地產開發聯建也屬於房地產開發的一種,因此也必須遵守此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了這一條件限制。因此在進行房地產開發聯建時,其風險首先來自合作對象。在選擇聯建合作對象時,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首先應當核實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條件;有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但無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須確認對方是否合法持有用於項目建設的土地的使用權。否則,雙方所簽的參建、聯建合同可能會因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件而導致無效甚至受到行政處罰。《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4條、第35條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當然,如果企業既有土地使用權,又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僅僅是缺少資金,那就好辦多了。
為此,應要求合作方提供經過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最好復印一套存檔備查)並仔細審查;同時,還可以委託律師對對方進行資信和土地權屬等調查,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
(二)聯建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確定聯建的合作對象後,就進入雙方合作具體事宜的談判、簽約階段。
本階段,雙方一般至少應就下列事項(風險包含於其中)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聯建合同(或協議):(1)雙方合作事項概況,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報批手續、項目拆遷與前期開發等;(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項的約定事項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方式及相應許可權、項目總投資數額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登記、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許可證書的辦理、資金到位進度安排、利潤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稅費承擔、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的事項;(3)違約責任;(4)合作期限;(5)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6)糾紛的解決方法。
在本階段,聯建方應作的主要事項有:(1)核實對方持有的該建設項目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因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建設項目屬於違法建設,會導致國家有關部門的查處。(2)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原則:合同條款尤其是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必須明確、具體、詳細,用詞(包括標點符號)准確而不發生歧義,切忌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口頭協商一致的事項最好能夠落實到具體的書面合同中。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畢竟發生糾紛時需要用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請求,寧願簽訂合同時麻煩一點,也不要在以後發生爭議、己方利益受損時索賠無憑無據,吃啞巴虧。
這里,聯建主體最好是委託律師參與合同的談判、合同的擬訂,或達成初步協議後將合同草案交由律師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再簽訂正式合同。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建設項目相關證書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防範
聯建合同簽訂後的風險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辦理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許可證書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的變更手續。如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登記變更則該合同無效,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並獲得批准後,聯建方才獲得該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認規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是因為參建、聯建名為合作,而聯建方往往並沒有申請土地使用權,但通過參建、聯建,其變相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而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參建或聯建等於變相變更了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主建單位和聯建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要求變更土地使用權申請書;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項目地形圖;聯建合同;營業執照或法定代表人證件等有關文件。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10日內,聯建雙方應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文件:參建、聯建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參與聯建方應有對項目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資本金;計委立項批復和商品房計劃;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程建設總平面圖;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安置清單和安置情況說明;建委對工程初步設計意見批復;「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開發項目手冊」;參與聯建方的財務報表(上一季度資產負債表及銀行當月對賬單)或銀行資信證明;聯建雙方企業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聯建雙方簽定的「聯建合同」或「聯建協議」原件;項目建設進度計劃;項目未抵押的證明;聯建雙方確認的該項目的「項目法人」、「項目質量責任人」的書面文件。經批復後方可開始房地產聯建。
B. 我連房子都沒
如果你還年輕,來真的沒什麼,未自來有很多可能,年輕就是你最大的資本,沒有房子可以自己靠雙手去勞動換取,沒有錢可以自己努力去掙,這個社會只要你自己勤勞一些,生活是會越來越好的,這個幾乎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你已經年齡比較大,沒有房子,沒有存款也沒什麼,自己仍然可以有一顆平常心去對待生活,人得能力走大小,有多大能力就吃多少飯,自己也可以混個衣食無憂,你要知道,街上收破爛的也可以養家糊口,算是一個營生,只要你自己還願意工作,就不會沒飯吃,房子什麼只不過是個在外的條件,不一定會有,但是有地方住,可以自食其力就足夠了。
C. 沈陽連越房產經紀代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沈陽抄連越房產經紀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08月2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房地產經紀代理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李再越
成立時間:2011-08-25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11400006288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沈陽市於洪區吉力湖街212號
D. 房屋產權類型70年商鋪建築類型連排什麼意思
房屋產權類型70年商鋪建築類型,聯排指的是指幾個商鋪在一排。
E. 兩幢房子連在一起做什麼的結構好看
框架
F. 詞語房屋什麼連
你好,房屋相連,房屋毗連,祝愉快!
G. 房屋都有哪些類型
房屋按照政策屬性分類有以下多種:
1、公房:國家所有的房,就好像國有土地一樣。是一種租賃關系,國家是出租者。無《土地使用權證》、無《房產證》。
2、商品房:可自由買賣,產權十分明晰(不會有國家、集體的影子)的最正常的房。有《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
3、經濟適用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有房產證。無《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向國土局交了土地出讓金之後才會有《土地使用證》
4、限價房:可簡單理解為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但可自由進行二手房交易;供應對象為中低等收入家庭。
5、廉租房:租給困難家庭的房子,甚至連租金也是政府給的。無《土地使用證》,無《房產證》。
6、小產權房:也稱為鄉產權房,是開發商在集體(一般就是村)中建房,然後出售,因為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以,即使購買到房子,也沒有國家給予的房產證。沒有房產證,就不能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沒有房產證在國家拆遷時不會給予補償,連遺囑與贈送這些要過法律程序的,也沒法走法律程序。無《土地使用權證》(這塊地不是國有的,而是集體的,所以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產證》。
7、集資房:國家、集體、個人一起出資建設的房,產權按出資比例分配。集體有《土地使用證》與《房產證》。
8、房改房:國家從國有經濟轉向混合經濟,房屋改革後,允許公房買賣,用標准價或成本價購得的公房就叫作房改房(房改(房屋改革)的房子):以成本價購買的,產權歸個人所有,五年後可上市自由買賣;以標准價購買的,只擁有部分產權(但一般人不會這么做)。有《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
9、自建房:農村自有住房有的是《農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權》是鄉鎮集體頒發的,沒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
10、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11、解困房: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中特別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12、平價房:是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解決對象,通過配售形式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劃撥,配售對象及配售價格由政府管理部門審核認定。
13、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H. 這樣連在一起,一排的房子,是什麼建築風格,有具體的叫法嗎
宜根據其平面形狀和高度差異情況.3,在適當部位用沉降縫將其劃分成若干個剛度較好的單元;當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較大時,可將兩者隔開一定距離.建築平面的轉折部位。
沉降縫應有足夠的寬度,縫寬可按表7;
3.3選用.3相鄰建築物基礎間的凈距,可按表7,當拉開距離後的兩單元必須連接時.3.、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處.3,應採用能自由沉降的連接構造,你看看下面的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 50007--2002
裡面第7節
第7.3.1條 在滿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築體型應力求簡單。當建築體型比較復雜時.建築結構或基礎類型不同處;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處.2選用:
1;
2這個應該是沉降縫.1條的應採用能自由沉降的連接構造。
其實不要這些規范從最簡單的想。
房屋沉降縫的寬度 表7.3.2
房屋層數 沉降縫寬度(mm)
二~三
四~五
五層以上 50-80
80-120
不小於120
如果基礎牆體樓板屋頂不斷開就不滿足7,沉降縫就是解決不均勻沉降的比如兩個建築一個10層,一個100層,又緊挨著,並且基礎形式及地基土都相同,那100層得肯定沉降大,那就必須將這兩個建築的基礎牆體樓板屋頂都分開.長高比過大的砌體承重結構或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適當部位;
4;
5.3.地基土的壓縮性有顯著差異處。
7。
第7.3.2條 建築物的下列部位,宜設置沉降縫
I. 青島房連房房產中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青島房連房房產中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03月0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回經營項目:房地產中答介,受託代理房地產銷售,房地產項目策劃,企業營銷策劃等。
法定代表人:王娜娜
成立時間:2010-03-02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20223005464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漳州一路35號2單元904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