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那些部門能查封凍結房產證
目前來說僅有法院可以查封凍結房產證,僅僅是凍結房產證的話,房產交易中心也是可以的,當該房產出現交易糾紛時,房產管理中心可以凍結房產證。
㈡ 法院執行庭把被告房產從房管局查封了還需要去哪個部門保全完了還需要去哪個部
法院判決執行庭查封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在找別的部門了。
㈢ 怎樣向法院申請查封房產程序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查封房產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
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㈣ 查封房屋是哪些部門負責
法院
㈤ 去房產局哪個部門查詢法院查封的房子
房產局有個專門的窗口辦理檔案查詢,在檔案查詢窗口可以查詢房產狀態,但通常只有律師和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才能查詢。
㈥ 法院如果查封房產和凍結工資需要什麼步驟
債權人起訴後,申請法院查封財產,法院裁定執行。程序參考如下
《最高內人民容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㈦ 法院查封房產程序有哪些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7)查封房產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㈧ 申請查封凍結對方房產應該向法院哪個部門申訴
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不需要申請人再向法院申請.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回四十二條 被執行答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