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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計提房產稅

發布時間:2021-01-09 06:32:14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什麼時候計提嗎

(一)從價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房產原值× (1一減除比率)× 1.2%
(二)從租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房產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繳納的房產稅,首先您需要准確確定房產的原值和房產租金收入,也就是稅收上所說的計稅依據:
* 計稅依據
(一)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對於經營自用的房屋,是以房產的原值一次性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來作為計稅依據的。(減除的比例將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內確定。)如果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將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1.投資聯營的房產
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
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於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 與一般房產稅的計算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房產的計稅余值征稅,另一方面是對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進行征稅,因而從應納稅額的計算來說也有兩種方法:
(一)從價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房產原值× (1一減除比率)× 1.2%
(二)從租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房產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繳納的房產稅,首先您需要准確確定房產的原值和房產租金收入,也就是稅收上所說的計稅依據:
* 計稅依據
(一)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對於經營自用的房屋,是以房產的原值一次性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來作為計稅依據的。(減除的比例將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內確定。)如果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將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1.投資聯營的房產
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
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於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 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後,當承擔方償還最後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徵收

㈡ 從什麼時候起開始計提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從入帳

計提時:借 管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 應交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借應交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㈢ 計提房產稅時,房產原值要扣除已計提的折舊嗎房產稅要交多少年

需要扣除,繳納時間依據各地區進行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3)什麼時候計提房產稅擴展閱讀:

房產稅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2、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㈣ 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是否需要計提

1,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不管是計提還是不計提,最後都要進入管理費用的內。
至於是否計提,要容根據重要性原則處理,如果金額夠大,占當期損益的比重夠大,就最好每月計提·,如果不重要,則直接在繳納的當月記入就好了。
2,比如,有的企業佔地面積大,房屋價值小,則可以每月預提土地稅,不提房產稅;
土地稅和房產稅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兩次,印花稅則是在發生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稅種一起申報繳納。 3,房產稅有兩計算方式:
自有房產的房產稅=原值*70%*1.2%
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租金收入*12% 4,新修定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最新的會計准則中,不用計提,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即: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㈤ 《房產稅》是否需要計提

房產稅不用計提。

在新會計法制度中,計提就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實際上應回由當期承擔但尚未答支付的費用、稅金,通過計提的方式,計入到本期成本、費用中。

1、房產稅分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當月新增的固定資產,如果屬於從價計征,即房產稅=房產原值x(1-30%)x1.2%。此外,按照規定,房產稅採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實行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

2、從價計征一般分4月和10月繳納,所以新增固定資產的應是次月繳納這是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繳納申報時間就是4月和10月,而且分半年繳納,如果上半年新增就要從上半年開始計入,如果下半年新增下半年才計征。

3、如遇到大修理或停產多少月以及未使用,可報稅務局備案申請減免房產稅。如果新增固定資產,用於房屋出租獲取收益即次月繳納房產稅。

4、房產稅有兩計算方式:自有房產的房產稅=原值*70%*1.2%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租金收入*12%

5,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最新的會計准則中,不用計提,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即: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㈥ 計提房產稅是什麼意思

現在房產稅一年交兩次的也有,一個交一次的也有的,就是說最好是具體分攤到每個月的費用當中,這樣才合理一些

㈦ 房產稅什麼時候計提

1:自有房產對外出租的被稱為從租計征房產稅,徵收率為租金乘12%.

2:自有房屋自用的房產稅每年回申報兩次,一答般是在每年的3月和9月,每次申報6個月的稅金,房產稅計稅基數為房產的凈值,就是房產的原值減去已經計提的折舊後得出的數值。按照房屋余值乘以1.2%,房屋余值一般是房屋原值乘以70%。

㈧ 房產稅怎麼計提

1%到5%。按0.057%計算是正常的。

㈨ 房產稅依據什麼計提

單位自用的房產復,房產稅依照制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計提;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計提。

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兩種:一是從價計征,二是從租計征。
1、從價計征,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應納稅額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大多數省級政府規定減除30%計算房產余值。
2、從租計征,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後,出租房產的稅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5%。
二、《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㈩ 何時計提何時實際繳納繳納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企業單位交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會計處理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2、繳納入庫後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實務中,稅局對大多數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都是採用先預征,後清算的辦法,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中對清算時間的規定是這樣的。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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