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婚姻法協議離婚房子裝潢部怎麼評估
一、新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的規定
眾所周知,隨著「新婚姻法」的出台,許多原本難以分割的房產糾紛也逐漸清晰化了。下面將對「新婚姻法」中房產的規定進行解釋。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由於房屋購買時出資方式多種多樣,離婚時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後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夫妻雙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姓名,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
⑵ 離婚案中的房產如何評估價格
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公信力會高一些。評估價格是當前市場二手房的價格。裝修納入房子價格,按現在同類裝修進而折舊得出。家電算動產,不納入內。
⑶ 協議離婚房產要怎樣評估
針對你的情況,你可以有如下的做法:1、關於變更離婚協議:你們在六月的時候已經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房產歸男方,雙方自願,公平,協議成立。現在變更協議,男方同意嗎?同意的話,可以進入第二步,如果沒有同意,就要進行變更協議的訴訟。2、房子還沒交鑰匙,並不影響房產證的取得,如果你們已經拿到房產證,而房產證又是你丈夫的名字的話,你們可以一齊去當地房產局變更房產有所人。費用按一定的方法計算,不會好貴,手續也不麻煩。如果你們還沒有拿到房產證,你們兩人只要到開發商協議,重新簽訂購房協定,並將原來的銷毀即可。
⑷ 離婚房產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關於在房產總額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法院對離婚的判決:
法院不會因房產總額無法確定而不判決離婚,離婚的判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是否破裂,若破裂則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會將離婚和財產一並處理,首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調節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並判決的。
第二,法院對於財產的判決:
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般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拍賣過後的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鑒定等。
第三,關於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的收取:
鑒定費用由提出鑒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同理,一般來說都是先由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通常離婚案件是不存在敗訴和勝訴的問題,結果也就只有兩個:
1、因原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及子女進行分割。
根據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納辦法》)關於交納標准收費辦法,非財產案件第一條的規定,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對於鑒定費不同地區收費不同,不過一般在5000元左右。
第四,對於起訴後男方不到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時間的規定: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離婚房產如何評估擴展閱讀:
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