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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為什麼是50年

發布時間:2021-01-08 22:53:03

房產證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50年怎麼回事

70年是具有一定開發資質的開發商一次性有償的買斷國家國有土地70使用權的一個年限問題回。其中答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40年、而最長的就是住宅用地70年。其實房子也是一種商品,她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所以她也必定會有折損。還沒等住夠70年她就成危房了,所以國家會拆掉重建!最新物權法規定:房屋年限70年以後,只要國家沒有新的規劃房屋使用年限自動續期。

⑵ 房產證註明年限50年,50年後是否還擁有房產

私人在購得來房產50年後,自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只要繳納土地轉讓金,依然是自己的。
50年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證算起。房屋產權是沒有期限的,雖然土地使用權到期,但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依然屬於公民的財產。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對業主擁有所有權的建築進行必要的補償,而不是無償取得。

⑶ 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有什麼區別,買50年產權的房屋是否比70的吃虧

一、區別

1、土地規劃用途不同

按規定,我們平常的住宅建設用地的最高產權年限是70年;

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

2、生活成本不同

一般來說,70年產權的房子的水電費是按照民用標准來收取的;

而50年產權的房子是商業用途,因此水電費是按照商業用水用電的標准來收取,價格要貴很多。

3、貨款要求不同

70年產權的房子可以選擇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且最多可貸款30年;

而50年產權的房子則只能選擇全款或使用商業貸款,且最多隻能貸款10年。

4、購房政策不同

一般來說,限購政策主要是針對住宅類產品,因此70年產權的房子會受限購政策的影響;

而50年產權的房子是商業性質,是不受限購政策影響的。

二、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而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由於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土地的使用期會隨著房屋的使用期延續下去。

無論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於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產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

(3)房產證為什麼是50年擴展閱讀:

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的分類。在現階段,我國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

(1)國家所有住宅;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⑷ 房產證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50年怎麼回事

使用年限應該是你這棟房子設計的使用年限,住宅的所有權年限是70年,到期如果還在使用年限內,可以再續期。

⑸ 房屋產權為什麼有50年和70年的區別

50和70年還是
以前
的規定,50年是88年以前批地的
商住用地
,88年以後批地的就是
70年產權
,剛還在版88年批地的可以順延到權70年(前提是
開發商
要和國土局簽一分順延
合同
的,可以自動順延),現在的話也沒所謂了,國家的
物權法
已經出來了,是無限期使用了!~無須擔心,就打算
房產證
上的使用權已經
過了,拆遷的話也照樣會賠償!

⑹ 請教50年的房產證和70年的房產證的區別!

差別是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年限,商品房是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40年。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6)房產證為什麼是50年擴展閱讀:

無論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於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產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提前一年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50年產權的房子並不是小產權房,而是市場上跟商品房一樣可以自由交易的房子。只要是「五證二書」齊全的房子,都是可以買賣的。只不過房屋所在土地為商業等性質,而不是居住用地,所以產權只有50年。

3、50年產權並不是能保證你可以住50年。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一般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受市場和資金影響,土地被拍下之後,開發商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土地被多次倒手。

⑺ 房產證上是住宅,為何年限是50 年

那是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50年是工業用地的標准,所以我認回為可能證載答的是剩餘使用年限50年。

因為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日是從開發商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的那時算起。你把年限那一欄的具體描述名稱看一看。

⑻ 房產證和國土證上都是城鎮住宅用途!為什麼只有五十年產權

因為這里的五十年,指的是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年限,並不是本人的住房產權。

住房產權,自你買下房子,辦理完畢房產證,產權永遠是你的,

而證書上標注的年限,是建房子開發商在得到土地開發權時候,繳納土地出讓金多少,來決定,因為開發商繳納五十年土地出讓金,所以年限只有五十年。

(8)房產證為什麼是50年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央廣網北京消息(記者陳璽宇 汪伶俐 陳向陽)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買了房,卻被告知土地使用權到期了——這種情況你聽說過嗎?

有溫州市民最近真就遇到了這個問題:原以為70年的使用期限「縮水」成20年,土地證到期,房子過不了戶,也沒法辦理銀行相關貸款。這是怎麼回事兒?戶主又該如何處理?

買房過戶才發現土地使用權「縮水」了

溫州市民王先生今年3月份購買了一套位於溫州水心住宅區的二手房,房屋建造時間是上世紀90年代。本月初,王先生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並將60多萬元的購房款存入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

繳納完契稅後,王先生也順利拿到了房產證。可是,在辦理土地證過戶時,王先生卻意外發現原房東的土地證已於2016年3月4號過期。

王先生:我們的想法都是70年,並不知道有過期這回事,我們想都沒想到過。現在我們房產過戶來了,契證過戶來了,土地證卡在裡面,土地過不來。

對於土地證過期一事,當地房屋中介也覺得聞所未聞:

中介:我干中介差不多有6年了,從來沒有碰到過這種事情。我們印象當中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誰會注意到這個問題呢。

不少民眾也發出質疑:根據現行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如果倒推回去,難道王先生買的是1946年的房子嗎?

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打哪兒來?

對此,溫州國土資源局方面解釋說,現在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的確一般是70年,但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做法剛開始,可能存在操作不規范。

當時也是為了緩解開發商的資金壓力,有的沒有交足70年,溫州的規定是最少交20年。也就是說,王先生買的這種房子,就屬於使用期限只有20年的住宅土地。

續期繳費標准亟待確定

王先生的經歷並非個案。經過溫州市國土部門初步摸底、排查,溫州市區土地使用年限在2017年底到期的房產有600多套。那麼,這些業主該如何給到期的房產續期?續期繳費的標准又如何劃定?

《物權法》第149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具體怎麼操作,目前國家並沒有出台補充性文件或者明確的實施細則。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分局局長徐長波告訴記者,目前最棘手的就是不知道該如何劃定續期繳費的標准。

徐長波:到期的話,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向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續期,補繳出讓金去申請;但是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怎麼續期,怎麼補繳,相關的標准都沒有,國家、省、市層面都沒有明確的確定。

未來土地到期將越來越多

根據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統計,截止到2019年年底,市區將有約1700多套商品房土地使用證過期。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建議,購房者在決定購房前,一定要摸清房屋的產權狀況;他同時呼籲國土部門,盡快出台具體方案,應對未來越來越多的住宅土地使用到期問題。

劉洪玉:首先你要搞清楚房子的產權狀況,包括看清楚土地的使用權當前是什麼狀態,如果像這次溫州的這種情況,很短時間就會到期,那你也去支付一個十足的市場價格,可能就會存在比較的風險。

另外一方面,這種土地到期的情況未來會越來越多,對於住宅用地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則,國土部門應該盡快制定解決方案;這個解決方案不能局限於某地,必須針對全國,因為這涉及到總體的制度安排。

⑼ 為什麼有的房子房產證期限是50年

1.到期的話,房子拆了得按當地的市場價格給你補償,開發商把房子蓋高,從而補償拆遷時損失的費用並獲利。
2.如果是到70年的時候,房子還是你的,拆的話也要按市價給你錢。如果你要接著用,得多交一份土地使用費,這個費用法律上還沒明確規定是業主出,還是開發商出。。。
在中國大陸,商品房完整的產權包括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期限是七十年;七十年之後,土地歸國家所有。若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是房隨地走,土地收歸國有,地上附著物也跟著歸公。但實際上,這只是個假設性的問題,因為包括住建部在內的官員都曾公開表示,中國房子使用的壽命一般只有50幾年,換句話說土地使用期還未滿,房子就已壞了,或被舊城改造掉了。
但是,發展的趨勢是中國的私有產權將得到越來越好的保護。只要建築物質量足夠好,使用年限能超過土地年限,也並未意味著七十年後,業主就什麼都沒有了。中國大陸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國家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強行征地拆遷。但目前兩個問題沒有解決,一是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是自動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沒有明確,這一點也曾成為《土地管理法》修訂中爭論的熱點;二是公共利益界定的細則標准沒有出台,這讓產權人對抗政府的強制拆遷缺乏明確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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