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買房子他沒有房產證我們應該怎麼辦
首先,從國家法律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允許交易的。因為我國規定專,房產買賣以辦理權屬屬轉移登記(也就是所謂的「過戶」)為准,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可以辦理過戶的,國家不保護不過戶的房產交易。
其次, 建議不要購買這類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將不能貸款、不能過戶、也不能辦理公證,所簽署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第三, 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麼其中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所有權還是原業主的。例如,如果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如果他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麼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
目前存在好多公司打著公證的旗號在進行操作,但這實際上對買方來說,存在的風險特別大。一般公證書的方式主要是以委託公證出現的。其實,這樣的公證書,業主(委託方)是可以單方面撤消的!所以存在風險。
Ⅱ 房子有購房合同沒有房產證怎麼辦
不能買復。沒有房產證和制購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Ⅲ 如果買房子沒有房產證我們應該怎麼辦
首先,從國家法律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允許交易的。因為我版國規定,房產買賣以辦權理權屬轉移登記(也就是所謂的「過戶」)為准,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可以辦理過戶的,國家不保護不過戶的房產交易。
其次, 建議不要購買這類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將不能貸款、不能過戶、也不能辦理公證,所簽署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第三, 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麼其中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所有權還是原業主的。例如,如果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如果他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麼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
目前存在好多公司打著公證的旗號在進行操作,但這實際上對買方來說,存在的風險特別大。一般公證書的方式主要是以委託公證出現的。其實,這樣的公證書,業主(委託方)是可以單方面撤消的!所以存在風險。
Ⅳ 買房四年沒有房產證怎麼辦
沒有房產證和來土地證,源房主本人無法在法律上證明這=房子是他合法擁有的房產,怎麼能買賣?!房管部門無法受理你們的買賣過戶手續。你買下這房子,你的權益怎麼保障?牽扯到拆遷等事情,你一分錢補償都得不到!所以~~不建議你購買這樣房產,真的喜歡,真的必須住到那裡,你可以採取簽合同租下這房子的方式。祝好運
Ⅳ 大產權只有購房合同,沒有房產證怎麼辦
有一些房子是剛買的新房,他只能用合同貸款,房產證必須是交房,一定時間開發商辦了大證以後才可以辦理的
Ⅵ 家裡買了房子幾年了到現在都沒有房產證該怎麼辦你
1、首先,從國家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被允許交易的。我國規定,房產買賣以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為准,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能辦理過戶的,國家不會保護沒有過戶的房產交易。
2、其次,我們建議大家不要購買這類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是不能貸款、也不能過戶、也不能辦理公證,所簽署的協議一樣也是無效的。
3、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麼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權還是原業主的。比如,假如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假如他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麼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的。
(6)買樓沒有房產證怎麼辦擴展閱讀: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