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在房產證加了妻子的名字,離婚房子怎麼分
婚前在房產證加了妻子的名字,離婚房子怎麼分?我覺得昏前在房產證加了妻子專的名字,那要屬看當時你們是怎麼約定的?有沒有寫合同?如果沒有的話,那就視為你贈予妻子的房產,離婚時就要和妻子好好商量,如何安排?如果商量不妥,就要起訴法院,看法院怎麼解決就好?
Ⅱ 婚前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離婚後女方可以分一半嗎房子為男方全額付款。
加名等於男方認抄可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女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而在實際情況中,女方盡管可能無法分的一半的房產,但至少可以分得三四成的房產。
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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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法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Ⅲ 婚前房產證加女方名字離婚怎麼分
婚前如果能證明是你出資的全款——房子是你的
如果證據不足——一人一半
Ⅳ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結婚之前女方要在上面加上名字,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婚前男方購房,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買房的先後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聯系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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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Ⅳ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結婚時加上女方的名字,離婚時女方能分房子嗎
能。
如果這套房子是男方用婚前的財產全款購買的,應當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不加女方名,離婚是不用分的。但是現在加上了女方名,雖然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但是並不一定代表離婚的時候就一定會對半分割。
在司法實踐當中,這種情況法官要考慮夫妻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以及雙方對這個房產的貢獻程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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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產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予行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Ⅵ 根據新婚姻法,婚前房子婚後加名字了,多久離婚能分到一半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
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
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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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樣寫就怎樣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是無效的。
比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
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不允許一方代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撫育費的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中常見的糾紛
協議離婚的糾紛,有的情況下是因為一方事後感覺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吃虧上當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當初簽協議時甚至完全聽任另一方的安排,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這在事後很容易出現糾紛。
3、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協議離婚糾紛中,一方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精神障礙),而另一方卻出具了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矇混過關導致的。要想避免發生糾紛,離婚雙方在簽協議時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清楚的方面最好請律師指點,或向法院起訴離婚。
參考資料:網路-婚姻法
Ⅶ 婚前買房,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配方法,因房子的購買方式的不同內,分配方法也不同:
1根據.《最高人民容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若房子是一方當事人婚前全款購得,婚後添加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與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