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
一、強制履行通常是一種較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更能契合當事人締約初衷的救濟方式,原則上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
強制履行在《合同法》上稱繼續履行,當事人訴請法院判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一種違約救濟方式。在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後,另一方不願意解除合同,而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般不增加違約方本應依約承擔的合同義務,但它能憑籍司法裁判的強制執行力使得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因此,與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進行損害賠償等方式相比,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故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常被守約方優先選用。當事人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約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當事人當初的締約目的,從鼓勵商事交易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予支持。
二、但若合同強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為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合同法》賦予合同守約方採用強制履行救濟方式的選擇權,但要求強制履行非守約方保護其利益的唯一選擇,而且有關強制履行的訴訟請求若要獲得法院支持,亦必須具備強制履行的構成條件,尤其要符合履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即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且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盡管強制履行是一種較能契合當事人締約目的的違約救濟方式,但如果強制履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要求,從妥善平衡合同各方權益和貫徹經濟理性原則等角度出發,法院亦不應支持守約方提出的強制履行的訴請。
綜上所述,如法院針對房屋買賣合同作出了繼續履行的生效判決後,違約一方拒絕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例如出現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後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則勝訴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依法通過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壓,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Ⅱ 請問如何強制執行唯一的正在按揭中的住房
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2)如何強制執行房產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Ⅲ 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如何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案件執行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況,基於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對於該唯一的房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通常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所以對被申請人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拍賣。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雖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在滿足其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房產拍賣。
Ⅳ 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怎麼過戶
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決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如果房管局、被執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給房管局發協助執行函,將房產過戶到您的名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第五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Ⅳ 法院強制執行要拍賣唯一住房,怎麼辦有什麼別的說法
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5)如何強制執行房產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Ⅵ 共有房產能強制執行嗎 共有房產法院怎麼執行
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Ⅶ 法院對房產強制執行後保全人是如何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8.多份生效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權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