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在購買新房的時候,不僅面臨延期交房的風險,也會存在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風險,延期交房會導致入住延遲問題,逾期辦理房產證可能會導致落戶、上學等各種現實問題,逾期辦證怎麼辦呢?
一、開發商逾期辦證後,一般會遇到兩種情況: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針對逾期辦證有約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沒有明確約定。
第一種情況比較常見,一般合同中都會有「房屋交付180天以內,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逾期超過360天,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實際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二(一)進行違約賠償,直至產權證辦出為止」的類似約定。
根據這條約定,法院對於延期辦理產權證的態度一般是支持的。在買賣雙方的購房合同有約定的前提下,依據合同約定,在沒有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就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王曉鵬律師就曾經遇到過一個類似的,開發商雖然用的是合同模板,但是把逾期辦證這一條給模糊了,改成了「另行協商」。
開發商在做這一份合同時,可能就知道自己會逾期辦證,因此迴避了該問題。
二、那麼該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法律據此已經做出規定,另行協商我認為是約定不明。因此若是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開發商一樣要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三、那什麼時候起訴呢?開發商一直拖著會不會過訴訟時效?
基於商品房買賣的特殊性,開發商不僅負有按合同義務及時交房,同時也有義務協助辦理更名、辦證的義務。所以,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期滿次日起三年計算訴訟時效。若是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的到期日起算三年訴訟時效。
王曉鵬律師近照
因此,即使開發商故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辦證的條款,也可以主張逾期辦證違約金,主張權利要及時,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起訴,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B. 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業主該如何維權
1、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當發生延期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收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也應當保留有關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購房者需要收集和保留購房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銷售廣告、等相關的房屋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多用。
2、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購房者(或委託律師)應與開發商當面交涉,將有關的事實依據直接向開發商提出,並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能達成一致,這是比較快捷,經濟的解決方法。雙方應該以局面形式確認和解內容,以免一方事後反悔。
(2)開發商辦理房產證預期怎麼辦擴展閱讀:
關於維權:
隨著《消法》日益走進百姓生活,工商企業也越來越多地參與消費維權。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
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
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C. 買房後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該怎麼辦
現在通常購房了之後,都是由開發商幫助購房者辦理房產征的。畢竟現在買了房子,沒有房產證在手的話實在沒有保障。但是在生活中,有不少的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情況也不在少數,那麼,遇到這類問題該怎麼辦?當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購房者該怎麼去處理呢?
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的熊瀟敏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怎麼辦?
(一)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二)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熊瀟敏律師補充:
二、購房者要怎麼辦理房產證?
按照建設部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由權利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賣人予以配合。但是,權利人在申辦房產證時往往發現,申辦房產證的一些關鍵資料在開發商或房屋出賣人手裡,而開發商或出賣人往往怠於提供資料或根本就不具備這些資料,於是,糾紛就發生了。
為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了上述新的規定:房屋權利的登記,應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由於購房人購房前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在開發商或出賣人手上,因此,該規定實際上表明,開發商或出賣人應對申辦房產證承擔更多的義務。
因此,法律規定配合買房人辦理產權證是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故意不予配合,您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迫使他履行法律義務。
除了購房者在開發商的配合下辦理房產證外,現實中,很多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其代購房者辦理房產證並且收取一定費用。開發商可能會要求購房者在購房合同外另簽一份委託其代辦房產證、並同意入住前將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給開發商的委託書。對開發商的這種減輕自己風險、增加購房人負擔和風險的不合理做法,購房者可加以拒絕。
熊瀟敏律師提醒:
綜上可知,如果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讓業主辦理不了房產證的話,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甚至解除購房合同。這些東西說起來簡單,但是一旦打起官司就不簡單,建議您可以委託專業的房產律師來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
D. 開發商不按時辦理房產證怎麼賠償
開發商不按時辦理房產證詳細分析如下:
一、開發商逾期不辦房產證處理方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定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而明確了開發商對買受人申請辦理產權證負有的是協助義務。因此,房屋買受人是申辦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開發商負有協助的義務。
所以說,辦理房產證並不是開發商的必然義務,法律規定開發商在辦理房產證時承擔的是協助義務。但是,如果購房合同約定,由開發商代為辦理房產證,
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的話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在購房合約約定由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開發商逾期不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具體有:
1、賠償損失
開發商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的話,會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購房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賠償的方法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18條的規定,開發商逾期不辦理房產證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是:
1、支付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該責任形式適用於買受人損失數額確定,且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情形;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E. 開發商逾期未辦房產證怎麼辦
對於開發商不來未按約定及相關法自律規定辦理房產證的,開發存在違約行為,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開發商按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房產證及承擔想說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