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房子沒有房產證 離婚的話怎麼辦
基層法庭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中,經常有一方起訴時不但要求離婚還要求分割房專屋。因農屬村中的房屋大都沒有辦理產權證,權屬關系難以確定,所以一般都不予處理或者告知當事人自行解決,導致當事人雖然離了婚,但夫妻共同財產卻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特別是女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形成案結卻事不了的局面。那麼如何處理該類糾紛呢?筆者認為:對於確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築的房屋,即使沒有取得房產登記手續,也應當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認定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有利於保護離婚中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於該財產的處理應當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於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夫妻離婚房子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手續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無法辦理過戶。原因如下:
1、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專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屬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2、前我國採取的是產權登記制度,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
3、無房產證的房子在房管局是沒有備案的,也就不存在過戶的事情。
對於可以辦理出房產證,但暫時還未辦理出房產證的房子過戶的話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這個商品房沒有竣工驗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2、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可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名。
3.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時怎麼判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時,法院不會處理。
什麼時候取得了房產證,專雙方可以另行起屬訴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沒有房產證該怎麼辦離婚
這種情況可以去法院起訴判決離婚,費用只要幾百元相對協議離婚要省,今後房產過戶可以直接憑法院判決過戶,無需辦理公證手續,過戶費用也可少一點。沒有房產證該怎麼辦離婚
5. 離婚時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無法辦理過戶。原因如下:
1、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內所有權,可依法對所容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2、前我國採取的是產權登記制度,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
3、無房產證的房子在房管局是沒有備案的,也就不存在過戶的事情。
對於可以辦理出房產證,但暫時還未辦理出房產證的房子過戶的話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這個商品房沒有竣工驗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2、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可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名。
6.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最高來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 房子沒有房產證離婚後怎麼辦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應怎樣解決?按照最高內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容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另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離婚時,一方當事人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法院有權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