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遺囑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權
1、拿著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版權屬人權立有的遺囑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公證費。
2、拿著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❷ 如何辦理房屋遺產繼承手續
不管房產是因為什麼原因要進行過戶,肯定都需要當事人攜帶相關的材料提交到房內管所容以後,房管所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房子的產權問題進行更名的。但是遺產過戶是需要一些手續的,只要手續合格了,遺產過戶將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我來說一說具體有些什麼手續要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首先要看有無遺囑。如有,需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要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我國繼承法中當對遺產房產過戶需要什麼手續是有所規定的,如果說立的有遺囑的話,那麼直接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證等這些證件辦理過戶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相對來說比較麻煩,這種情況需要有其他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的協議,然後將協議進行公證以後才能夠辦理過戶。
❸ 有遺囑的房產,如何過戶
首先需要到被繼承的房產公證處辦理其房產繼承公證,然後再到其所轄的房產交易核心辦理相關的房產繼承手續。
一、公證資料及手續。
繼承公證需要帶齊兩個證明以及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二、房產繼承資料及手續。
到房產交易核心辦理房產繼承所需提交資料遺囑繼承房產過戶手續: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3)房產遺囑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託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准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❹ 口述遺囑,如何辦理房產證
有遺囑就可以了。遺囑是有效的,法條如下:
你帶上遺囑、你公公的房產證和戶口本去房管局。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❺ 手書房產遺囑如何辦理繼承公證
當事人攜帶手書遺囑、個人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薄)和有關財產證件(比如房產證)以及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一般可選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即可,具體咨詢所在地公證處。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