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是指什麼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房屋產權的規定其實是非常復雜的。
如LZ所說,房屋產權證上確實可以登記為多人共專有,但是土地使用證上只屬能有一個人。不過現在很多地方已經把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成為「房地產證」,這樣是可以登記為多人共有的。LZ可以到當地房產局咨詢一下,你所在的地方是否已經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
如果LZ所在的地方還沒有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那麼就只有分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了。其實土地使用證在現行產權交易制度下,尤其是城市房屋多屬於「國有土地」性質,在房產交易以及相關的拆遷補償方面都是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土地使用證對於「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有很大幫助,尤其在拆遷補償上,這也是依據之一,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在城市中很少,多在「城中村」中出現。
說了那麼多,不曉得LZ聽明白了沒,大致意思就是說房屋產權所有人(就是房產證上)的可以為你或者你和朋友兩人,土地證上可以為你或者你朋友。
但是有一點肯定的是,土地證上的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中的一人。LZ所說的房產證上是你一個人的名字,土地證上為男友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使用和房屋處分所有人的不一致,法律上是允許的。
②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很重要嗎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當然很重要,因為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代表房子在誰的名下,本來回在我國就是房產證上是答誰的名字(婚後房產除外),房產才是屬誰的法定歸屬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即使是婚後房產,如果房產證只寫一方名字,雖說還是屬夫妻雙方共同房產權,但其另一方心裡也會不滿,心裡有怨恨。
(2)什麼寫房產證的名字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作用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麼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
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
③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加名字要注意什麼
④ 房產證最多能夠寫幾個人的名字
法律上面沒有規定,但是人數越多辦理起來越復雜
產權證上加名字是沒有限制的,但加專名字後就屬於共有屬了,主要分清是以什麼形式的共有。有兩種共有形式,一是:共同共有;二是: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就是加完名字後房產證上的所有人,有一個算一個每人一份共同共有此房子。按份共有是,加完名字後,產權證上的所有人站此房產的份額具體是多少。
也就是說他們占此房子的百分比是多少。
(4)什麼寫房產證的名字擴展閱讀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⑤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以後有什麼麻煩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那麼在法律層面則該房產屬於父母所有的。至於以後有什麼麻煩,則根據自身情況,結合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分析的。
⑥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以後有什麼麻煩
如果是你出錢買的房,寫父母的名字,那等父母去世後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及子女,要是父母出錢買的房寫他們的名字,那就很正常沒麻煩。
⑦ 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區別對以後有什麼影響!謝謝
不同的署名方式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甚至會造成出資人血本無歸!因此需要謹慎而行。在這里,主要列舉以下5種不同的署名方式及其所對應的法律後果,以供參考。
選擇一:署「准夫妻」二人名字
很多人認為既然為了結婚而買房,那麼應該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歸屬權怎麼算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雙方買房後結婚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名字的區別和影響如下:
一、署「准夫妻」二人名字
很多人認為既然為了結婚而買房,那麼應該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歸屬權怎麼算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雙方買房後結婚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2)雙方買房後沒有結婚
如果購房後「准夫妻」分手了,署了兩個人名字的房子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且是基於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二、署「准夫妻」中一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
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