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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房產

發布時間:2021-01-06 17:08:32

① 對於不動產如何界定是否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已經逐漸被大眾接受。那麼什麼是婚前財產呢?婚前財產是如何界定的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個人財產認定知識專題

下面就讓找法編輯帶您了解一下婚前財產是如何界定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 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 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 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 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④股市上不斷 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 仍然視為其婚前 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 的金額)、新存單。
②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於或等於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舊房產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 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股市問題比較復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賬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 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 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找法小編提醒您: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最好採用書面形式,以免日後出現糾紛無據可依。
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 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 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 人婚前財產;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 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知識總結: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② 物權法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即取得的財產。《婚姻法》規定,回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只答要屬於合法取得,即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婚前財產可分為四類: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婚前財產的孳息;一方婚前婚後形態不同的財產。

③ 婚前婚後房屋產權是怎樣認定的

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版前還權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④ 婚前房產婚後置換產權如何界定的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內」時間點,容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⑤ 如何界定房產是婚前的還是婚後的

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的界定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內前到婚後的容時間點;另外,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⑥ 如何界定婚前房產,是以房產證和結婚證的日期前後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未採取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而關於婚前購房的問題,需要細分為好多情況。
一、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支付方名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處理,雙方如果協議處理不成,認定為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然後對共同還貸的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共同財產
四、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己方名下,現在並沒有全國層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學界基本都認為屬於個人財產,因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也採納了該觀點。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
七、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房屋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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