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房產信息 > 法院立案時如何確定房產價值

法院立案時如何確定房產價值

發布時間:2021-03-14 00:14:39

Ⅰ 法院是如何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的

你好,法院的司法執行房地產的評估,都是由入圍的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完成評估。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作為司法執行的價值參考。

Ⅱ 法院分割房產時,價值評估依據是什麼

分割房產的方法,可以是協商確定,可以是各方競價最高價得,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機關確定市場價格確定。國家有法定的房屋評估機構,這些機構對房屋的市場進行評估。所有評估機構的信息體現在司法局的網站上。

Ⅲ 法院分割房產時,價值評估依據是什麼

國家承認的評估機構的財產評估具有權威性(它們都由資質的)。
最好是拍專賣或叫行。
若一方無其他屬住房,也沒能力以貨幣的形式支付其他繼承人怎麼辦?
1.放棄財產,得到資金,出去租房;
2..放棄財產,得到資金,租住這套房(但新房主要同意);
3.借錢,優先購買,辦理房屋轉移手續;
4.如其他繼承人同意,可以寫先借條給他們,約定還款時間,優先購買,辦理房屋轉移手續。
無房戶在相同價格下,可以優先購買。

Ⅳ 如何理解法院立案審理,制止轉移的房產

房屋轉讓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該公證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申辦房屋轉讓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須提交的材料為:⑴申請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⑵賣方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其復印件。⑶一方轉讓共有房屋的,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⑷房屋轉讓協議。⑸公證員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否則,不予受理,並通過申請人,告知對不予受理不服的申訴程序。

2、審查與出證。公證員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⑴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⑵賣方是否享有轉讓房屋的所有權,產權有無糾紛;房屋系共有的,是否徵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房屋是否出租給他人,承租人的意見如何,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⑶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⑷房屋所在位置、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價格是否合理、公平。⑸房屋是否有設定抵押或其他權利受限制的情況。⑹協議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准確。⑺買方是否具有購買能力;分期付款的,買方資金是否落實,有無保障,有必要時應要求買方提供必要的擔保。⑻其他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同時,應告知雙方當事人,房屋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應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房屋所有權才發生轉移、變更。

公證機構經審查後,對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依法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拒絕公證,並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公證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告知對拒絕公證不服的申訴程序。

3、辦理房屋轉讓協議公證應注意:

⑴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房屋轉讓公證。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絕公證:①產權糾紛尚未解決;②已被確定徵用范圍內的房產和私自改建的房產;③法院受理或凍結,制止轉移的房產;④違章建築、空地、宅基地;⑤其他法律、法規限

Ⅳ 法院拍賣房屋的起拍價是怎麼確定的

起拍價其實是這樣定的。每一套房子都是不一樣的,情況也不一樣,那麼由於被執行人的房子外債總額不同,房子情況不同,各種瑕疵評估等,法院會首先聘請一個評估公司來進行房子價值評估。

然後根據房子的情況來制定起拍價格,現在的起拍價是房子總價的7到8折,如果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有疑義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和打折。這其中沒有任何黑幕,法院也是想快速變現的,提高結案率。

(5)法院立案時如何確定房產價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是否空置房

房屋內是否空置了,如果是空置的房屋還稍好一點,可如果該房屋內業主仍然居住著,那麼就要留心了,法院拍賣房屋成功之後,業主是否可以搬走就成了最大的問題。尤其是業主如果只有這一套房屋,那麼通過法院都沒有辦法進行強制要求搬走。等於花了上百萬買的房屋,結果只能放在那裡看看。

2、戶口問題

房屋買到手裡了,但是戶口怎麼辦吶,畢竟很多時候法院拍賣的房屋不一定是業主本人自願的。因此對於房屋內存在的戶口問題。很多原業主都不會配合遷移戶口的。

3、費用問題

房子是否公房?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的比例等等。原業主因為無力償還貸款,導致房屋被拍賣,那麼是否有拖欠的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燃氣費等等。這些所有費用加起來可能比房價還高,讓你欲哭無淚。

4、是否可以貸款

因為房屋是通過法院進行拍賣的。那麼這種房屋,銀行方面是否可以進行貸款,因為銀行貸款需要進行房屋抵押後,才可以進行放款的。但沒有款項,法院又不會給你進行過戶。這就成為了一個死循環。因此法院拍賣的房屋是否可以進行貸款,非常重要。

Ⅵ 如何向法院訴訟確認房屋產權

一、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房屋產權糾紛,適應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對不動產糾紛,明確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確權之訴案件收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類案件,未涉及具體賠償和財務分割的,應當採取按件計征的等額收費方式目前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不與標的價值掛鉤。因此,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一般的標準是每件300元。

准備確權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事項: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准備原告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權屬的證據材料;

二、最好委託律師處理,這種案件訴訟費不貴,律師費也不貴。

三、通過訴訟確權後,要及時申請法院向產權管理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盡快辦理產權。

(6)法院立案時如何確定房產價值擴展閱讀:

確認方式

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後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後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Ⅶ 添附房屋如何確認財產價值

【案情】丈夫賀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龍某離婚,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添附於男方父母房產之上的一層房屋價值產生爭議,男方認為該房屋是為了改善屋面漏雨的情況而簡陋加層的,無人居住,按照當時花費計算,最多值1萬元左右,而女方認為,該房產雖只有40平米,但其身處市中心最繁華商貿區的店鋪四樓,故價值應當遠遠高於當時的造價,最少也能值4萬元以上,雙方分歧較大,均向法院申請了委託鑒定,要求對添附房屋的財產價值進行鑒定。 【分歧】在進行對外委託鑒定時,關於鑒定要求的確定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添附的房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添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既然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存在爭議,就讓專業的價值評估部門對該房產進行評估,得出准確的數據,來作為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添附的房屋進行房屋造價鑒定。本案添附房屋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其沒有獨立產權,只有與附著的房產一起才構成統一的產權整體,房產評估應當是對具有獨立產權的房屋進行整體評價,而不可能對房屋的某個或某幾個房間進行價值評估,為了確認本案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價值,應當對添附房屋的造價進行鑒定,得出夫妻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花費,來作為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根據添附的性質分析,本案應當對添附房屋構建時所用建築材料等動產和勞動力進行綜合造價鑒定,而不是進行不動產價格評估。本案中夫妻倆在父母的不動產上構建房屋的行為在民法上被稱為添附,添附是一種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包括動產與動產的添附,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兩種形式,本案的添附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添附的房屋由鋼筋水泥等動產組成,其下承載的房屋是不動產,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獲得補償,因此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取得添附房屋的所有權,而離婚夫妻作為原動產所有人可以獲得補償,補償的金額當然按構建房屋所用的動產價格即工程造價來計算。 其次,從案件的性質分析,對添附房屋進行造價鑒定更為公平合理。本案對添附房屋的價值鑒定是為了查清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數額,造價鑒定可以客觀反映夫妻的共同支出,該費用當然可以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本案添附房屋是為了改善屋面漏雨而建,無人居住,其升值的孳息完全取決於其下男方父母所有房產所處的地理位置,因此,進行房產評估並不能真實反映該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數額。 還有,從鑒定對象的適用性分析,對添附房屋進行房產評估是不可行的。所謂房產評估,是對具有獨立產權或獨立單位的房屋進行整體評價。添附的房屋雖然自成單元,但無論是結構還是產權,都只能算是男方父母房產的一部分,無法單獨使用和交易,它不屬於房產評估的適用范圍,當然不能委託評估。作者:永新縣人民法院 龍偉

Ⅷ 已起訴,有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怎麼查到對方房產

法院查封房產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查封行為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經正式實施

昆明律師:網頁鏈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Ⅸ 法院以購房所交的稅費來判定房產價值合理嗎

不合理。有司法鑒定程序,可申請第三方鑒定,估價時點變化,價值隨之變化

閱讀全文

與法院立案時如何確定房產價值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產培訓機構有哪些 瀏覽:243
十年期房貨利率 瀏覽:239
天津小戶型中單怎麼裝修 瀏覽:506
怎麼賣個人二手房 瀏覽:888
房地產投資長期看什麼短期看什麼 瀏覽:168
柬埔寨期房 瀏覽:603
大型開發商維權 瀏覽:224
南通開發區新開苑房價多少 瀏覽:801
房產達人怎麼買錘子手機版 瀏覽:70
沙烏地阿拉伯需要什麼樣地產地證 瀏覽:442
商品住宅房產證 瀏覽:733
農村房產證沒有怎麼辦理 瀏覽:587
外灘的房價多少錢一平 瀏覽:639
青島最貴房價是多少錢一平米 瀏覽:519
二手房比喻什麼 瀏覽:135
樓盤派籌是什麼意思 瀏覽:319
鎮江楓苑二手房怎麼買 瀏覽:230
衡陽市有哪些好樓盤 瀏覽:459
房地產模型設計費入什麼科目 瀏覽:619
晶福園最新房價是多少 瀏覽: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