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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房產後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3-13 22:36:19

1. 我的房子被法院凍結,我該怎麼辦

房子被法院查封,是因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決或者其他強制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內。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而且容還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將房子處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想解除查封,需要按法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不會解除查封。

(1)法院凍結房產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 法院查封房產後怎麼解決

被告如果找不到,案件如果不是使用簡易程序審判。沒有判決書、裁定書或決定書房產是不能過戶

3. 房產買賣期間被法院查封後該怎麼辦

最高人復民法院《關於人民製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類情形有了明確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房屋產權異議,對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另外,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排除執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
注意保留四類證據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
1.簽買賣協議前,應查清房屋的權屬情況,確認賣方系房屋的所有權人,且該房產沒有其他糾紛、未被凍結查封;
2.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購房款,購房款的支付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通過買受人自己的賬號向賣方賬戶轉賬,保留銀行轉賬憑證,大筆的購房款法官建議不要使用現金支付;
3.支付購房款之前,要先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備案登記,在房款支付後要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防止因時間延誤及房屋出賣人的原因,產生無法過戶的後果;
4.及時佔有、使用、管理二手房,報關相關憑證、憑據。

4. 法院把房產凍結了三年以後怎麼辦

法院凍結房產三年,到期不續封,就自動解除凍結。三年期內如果要解凍,就必須法院主動下裁定。

5. 法院凍結的房產和存款,最後會怎麼處理

對於人民法院依法對房產進行查封已經達到三年的情形,將不得繼續查封,人民法院將依法對房產進行解封。另外,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6. 法院凍結房產到期限後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7. 法院已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後會怎麼處理

如果房子不適於拍賣這個要分情況,法院可以變賣房屋,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如果是法院自己執行不積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扣押,可予以執行。如果對方不止這套房子就可以拍賣;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那就可以執行然後換個小房子。

《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變賣或者抵債,目前你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屋,就不能拍賣、扣押的財產,但不得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最後的法院的處理結果有幾種,比如是豪宅,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扣押後,收到你的申請書之後六個月沒有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如果這個房產是對方的唯一生活用房,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但如果對方的房屋超過了一般人的生活需要。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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