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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產產權糾紛以什麼為准

發布時間:2021-03-13 09:26:54

⑴ 離婚案件中所涉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根據一些法院判例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所有權作出如下認定: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房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時效:當事人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後購買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利益行為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十一、贈與財產分割: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術規定。
十二、父母出資購房分割: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貸款購房分割原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則,同時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登記房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做為債權處理。
十五、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並非都有效: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十六、夫妻訂立借款協議處分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七、離婚時未涉及財產分割原則: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⑵ 房屋夫妻共同財產是以房產證日期為准,還是以購房合同日期為准,房產證上也是一方的名字

房屋夫妻共同財產是以購房合同日期為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夫妻房產產權糾紛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房子的產權是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准嗎

如果你們沒有結婚.這個房子寫的你的名字.那就是你的房子.

如果你們分手的話,他無權,也無理由要求與你分配這個房子的產權.

你是這個房子的唯一產權人.

⑷ 夫妻房產糾紛

您的房子五年後才能交易,目前是不能抵押的。
房子屬於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即使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也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該分割。你如果還沒有辦理離婚,就去購置房產,你所謂的自己出錢,除非是你父母出錢,全款購房,視為你的個人財產,否則,你自己攢的錢買,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割的。或者你有足夠證據證明購房款的來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建議你還是協商解決,現在的法律都很明確,基本是誰的還是誰的。這個不要擔心。

⑸ [房子產權]關於夫妻雙方房子產權的問題~

在買房子之前,你們已經領了結婚證,只是沒有辦理正式的婚禮,在法律上你們已是夫妻。 不管誰在買房時出資多少、房屋產權證上是你們倆誰的名字,那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你們夫妻有什麼協議)。 如果離婚(但願不要發生)這套房子的產權是夫妻各人50%。

建議你有時間看看《婚姻法》就很明白了

⑹ 夫妻分房產以房產證為准還是離婚協議

1、夫妻可以書面協議財產分割辦法;

2、屬於有效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為准。

⑺ 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不以房產產權證登記為准,而是以夫妻雙方是否對產權有書面協議約定為準的說法有什麼法律

夫妻之間訂立協議,這在兩人內部形成一個涉及財產的法律關系,兩人對房產所有權進行約定,這是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離婚時,即使房產證登記的是丈夫,也得依協議分割房產.

不動產的公示方式是登記,對夫妻以外的人來講,想判定一個房子的所有權,不可能去問"你們夫妻之間有什麼協議嗎,房產是怎麼分的?",最現實也是最可靠的方法就是查詢房產登記,登記是誰的,就有理由和依據相信所有權是誰,基於這種信任,而與登記的主人發生交易,這種交易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本來房子說好是兩個人的,也簽訂了協議,因為登記的名字是丈夫,丈夫一個偷偷賣了房子,把錢全拿走,妻子這時是不能要求善意買得房子的第三人退還房子的,只能是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依據原來的協議,要求丈夫補償.

當然,現在大多數地方的房產管理部門,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在房產過戶時,都會要求夫妻雙方都到場或有同意轉讓的證明,單憑一方,一般是不能完成過戶手續的.

⑻ 夫妻財產約定在先房產登記在後,以哪個為准

對外,產權以登記為准。對內,可主張按照夫妻財產約定。

⑼ 房屋夫妻共同財產是以房產證日期為准,還是以

一般來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也就是婚後購房,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名字是一方還是雙方。但是也有特殊情況,考慮到現實生活中,除了夫妻兩婚後以自有資金或者籌集資金買房外,多數情況是那女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而在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可參考因素:父母全款出資買房還是出首付款,婚前還是婚後出資,產權登記在哪方名下等,諸多因素結合都可能導致在法院訴訟階段,對訴爭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產生重要影響。

⑽ 夫妻房產和產權歸屬及責任的糾紛問題

僅從法理分析,因為在實務中所有的主張,必須有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主張不成立:
1、B先生偷偷借債,若該款僅用於B先生個人事務,而非家庭事務,且A女士不知情,則此借款由B先生個人負責。若B先生之借款用於如賭博等非法活動,則E之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2、AB離婚前,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並對其中一處房產進行了處理,即共同決定將房產賣於D,此買賣合同有效,但房產尚未辦理過戶手續,AB兩人負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
3、婚內獲得的房產,房產證不管是一人還是二人,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內部分割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對D的房屋買賣合同系AB離婚前所簽,不依以後的房產證登記變化而變化,合同仍然有效。
4、房產抵押若需生效,法律上必須做他項權證,如果僅僅是把房產證這個證件抵押,這是無效的。(這也很多人的誤解!)。
5、B明知離婚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將房屋已賣於D,仍在離婚後,利用其手中擁有此房產之權屬證書的機會,將同一房產賣於E,並騙得E的房款。B的行為有詐騙罪之嫌疑,此時E作為受害者,應當報警!因B與E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且抵押無效,故E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不成立!
綜上所述,B先生涉嫌詐騙罪,D的購房合同有效,AB應當協助D辦理過戶手續,E之主張無效,E應當報警!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起訴B先生要求返還購房款。
現A女士應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與訴訟,而D先生應提出反訴,主張其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並要求AB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同時請求法院駁回E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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